对于“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的位阶问题,立法现实和法律规定出现了矛盾,急需解决。这是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要步骤,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意义重大。问题分析到现在,我们可以看出,“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的位阶,已经不单纯是立法制度层面的问题,不是让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就能解决的问题了,这更是一个关系到国家权力结构调整的宪政问题,并带有路径依赖的性质。我倾向性的认为,这个问题的根本症结在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混乱,是我国特有的“二级”立法体制造成的。那解决问题的关键也是要改变这种现状。但改变现状谈何容易,宪法修改已经很困难,更不要说修改政体了。
笔者不想以制度设计者自居,只想谈一些已有的思路,以期引起大家的思考,当然我并不完全赞同下面的两种想法,具体的还需等待现实的进一步发展。一种考虑是,通过缩小全国人大的代表数使代表走向精英化和独立化,使其真正能行使立法的职能,同时,将法律解释权赋予一个独立的机构,使其能够有效的监督常委会的基本法律修改权。[8]在这种情况下,“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的格局没有变化,但大致可以确定它们的位阶,“基本法律”的位阶高于“其他法律”,但并不是说它们之间就一点问题没有了。一种考虑是,把全国人大制定法律的权限剥离出来,全部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只保留制定宪法和修改宪法的权限。其理由有四:首先,这是一个以“规范”对应“事实”的做法,顺理成章;其次,可使全国人大腾出时间和精力作好其他工作;再次,可明确宪法和法律的位阶差别;最后,可使“二级”立法体制变为“一级”立法体制,以解决一系列的矛盾和混乱。这样,到时就没有“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的区别,其位阶就不再是一个问题了。当然,以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规模确实存在一个扩大民意基础的问题,那就是有必要增加委员的人数。多少人合适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关键是要在工作效率和民意基础之间求得平衡。还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期制度要改革等等。[5]
[1]乔晓阳:《立法法讲话》,284页,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0。
[2]姚建中:《法律效力论纲》,载《法商研究》,1996(4)。
[4]邓世豹:《论授权立法的位阶》,载《河北法学》,2000(5)。
[5]章乘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关系检讨》,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3)。
[6]在韩大元,刘松山:《宪法文本中“基本法律”的实证分析》中,作者对基本法律作了深入的分析和划分,载《法学》,2002(4)。
[7]参见胡玉鸿、吴萍:《试论法律位阶制度的适用对象》,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1)。
[8]林彦:《基本法律修改权失范及原因探析》,载《法学》,2002(7)
1.乔晓阳:《立法法讲话》,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0。
2.姚建中:《法律效力论纲》,载《法商研究》,1996(4)。
3.张根大:《法律效力论》,182—184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4.邓世豹:《论授权立法的位阶》,载《河北法学》,2000(5)。
5.章乘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关系检讨》,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3)。
6.韩大元,刘松山:《宪法文本中“基本法律”的实证分析》中,载《法学》,2002(4)。
7.胡玉鸿、吴萍:《试论法律位阶制度的适用对象》,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1)。
8.林彦:《基本法律修改权失范及原因探析》,载《法学》,2002(7)。
9.蔡定剑、王晨光主编:《人民代表大会二十年发展与改革》,中国检查出版社,2001。
10.周旺生主编:《立法学研究》(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0。
11.张中秋、张明新:《对我国立法权限划分和立法运行状况的观察与思考》,载《政法论坛》,2000(6)。
12.胡玉鸿、吴萍:《论法律合法冲突的制度成因》,载《学习与探索》,2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