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文并不是要息事宁人,并不是告诉我国那些商标被“抢注”为域名的单位只能听之任之。解决被“抢注”的途径有很多。
首先,有一部分海外机构“在先”(此处不用“抢先”)以他人商标或商号注册了域名,并非有意,也并非恶意。有的是在使用英文缩略语时,产生了“偶合”。遇到这种情况,往往通过与对方对话、谈判,要求对方转给或低价转让其域名,是可以凑效的。国内已有过这种先例。
第二,无论善意在先注册的对方不肯转让域名,还是恶意抢先注册(即“抢注”)的对方索要高价方肯转让,我方企业完全可以不再理会对方,而通过在自己的文字商标或商号中加连字符、加点(多一个".",照样可以获得同一个域名的注册)、加“中国”(China)等等并不影响自己商标整体的简单内容,自行再申请注册。这种申请一般均会被域名注册机构所接受。
第三,法院诉讼。走这一条路时,切记勿轻信别人的怂恿而去抢注者所在外国诉讼。其结果反倒可能不如在国内诉讼。而后通过司法协助,双边协议由对方国家去执行。在1996年底到1997年初,英国高等法院曾判决一起“抢注”纠纷,原告系英国公司。判决要求在美国的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机构撤销抢注者的注册,该美国机构一个月后执行了这一判决。这就是国际上有名的Harrods判例。但应注意的是:该抢注者在抢注之后,又在网络广告中使用该域名,宣传了与原告相同的商品,所以被依法判为“商标侵权”。这就是为什么前文我讲抢注域名行为“本身”,未必构成侵权,还必须加在贸易活动中使用抢注的域名,方才可能被判侵权。
而抢注我国企业商标的某香港公司及其他海外机构,只是在抢注后与我国企业谈判转让,索取高价,他们自己并不在贸易中使用。这就很难引用上述判例指控对方侵犯商标权了。
不过,如果我国被抢注的,是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文字,则不论抢注者是否已在贸易活动中使用,均可能被判违法而撤销。从外国判例看,美国法院1997年初在Intermatic一案中,曾判决抢注他人驰名商标为自己的域名,违反《反商标淡化法》,构成了对驰名商标显著性的“冲淡”,因此应予撤销。从国际组织的观点看,由国际联网协会(ISOC)、国际电讯联盟(ITU)、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商标协会(INTA)等组织共同组成的“国际联网专门委员会”(IAHC)在1997年发布的一份文件中建议:在网络环境中,国际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请求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域名异议管理委员会”裁决撤销抢注者的域名,只要该商标的驰名是“国际性”的。
第四,涉外仲裁。过去,我国有的法学著述对仲裁有过误导的解释。它们告诉人们:只有合同本身的纠纷才能提交仲裁机构(尤其是国际商会仲裁机构)去仲裁。事实上,民商领域的绝大多数纠纷(包括侵权纠纷),只要当事双方同意仲裁解决,均可以提交仲裁。我国及其他参加了1958年《纽约仲裁公约》的国家的法院,都将协助执行来自外国仲裁机构的合法仲裁裁决。此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从1994年起成立的仲裁中心,更是专门接受涉及知识产权的仲裁申请。
最后,“国际联网专门委员会”为了解决目前已经存在的网络上的域名冲突(未必限于恶意抢先注册的冲突,不同企业合法使用相同商标??如“长城”??也已经产生不少冲突),建议在1997到1998年,新开通七个新的最高域位??(1)“.firm”、(2)".store"、(3)".web"、(4)".arts"、(5)".rec"、(6)".info"、(7)".nom"。原先没有来得及注册域名而由他人在先注册的单位,如果又不希望采取加“-”或加“.”的方式注册,仍有机会在新域位上注册。例如,凡从事工商及其他活动的公司,均可申请在“.firm”上注册,其效力与“.com”域位上获得的域名注册相同;从事商品买卖的,则可在“.store”上注册;从事信息产业(如软件、计算机)的,可在“.info”上注册,等等。我国的有关企业及单位,应密切注意开通新域位的信息。切不可再次失去机会,被他人又在新域位上再次“抢注”;或仅仅把注意力放在未必有打赢官司把握的所谓“国外诉讼”上,而放弃了自己在新域位上注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