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没有明确确立证据展示制度,致使控辩双方在对抗制庭审中,都无法在庭审前进行充分的诉讼准备,从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难免会出现有悖于控辩平等原则的现象。
2、证据制度展示关系到庭审的公平竟争。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对辩护侓师的知悉权作切实保证性规定,但对辩护方掌握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向公诉人,展示亦未有明确规定,导致在审判之前,控辩双方对方掌握的证据材料不能充分了解,出于胜诉心里,各自代表的不同利益的诉讼地位、角度,在庭审前故意隐瞒重要证据,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只有通过出示与对方所未掌握的新的证据方式,搞证据偷袭,使庭审形成对抗白热化,让对方在无防备的前提下,措手不及而处于劣势,使庭审调查中的质证或说公平竟争流于形式。
3、证据制度展示关系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我国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宗旨就是要革除原审判方式下法官职权行为过多,控审不能分离的憋端,以突出控辩两大职能的平等对抗,故此,新的刑事诉讼法取消了或者说废止了庭审前的实质审查,法官仅对程序性事项进行审查。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不再是法官在庭审前的审查内容,法官的审查内容只侧重于是否具备开庭的程序条件。由于控辩双方的诉讼能力的差异,法官就不得不求助于更多的积极行为来弥补控辩双方诉讼能力的不足,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将会失去有效的约束。只有突出控辩双方职能的平等对抗,使法官在诉讼中真正处于独立的第三者地位,居中裁判才能达到兼听则明,保证审判的客观公正。
4、证据制度展示关系到诉讼效率。新的庭审模式中,对证据的采信、采用必须经过庭审中当庭举证、质证,才能成为据以定案的证据采用。避免原审判方式下庭前证据审查,代替开庭审理中的证据形势上的出示,致使庭审走过场的憋端。但是,如果是在控辩双方事先并不可能完全了解对方的全部证据的情况下,在庭审中对对方提出的自己预先并不知悉的证据时,需要花很多的时间进行调查才能够确认。涉及案件性质或是量刑幅度的证据,就会造成案件延期审理,最终会导致诉讼效率的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