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仰慕法官职业的人文环境和氛围,固然有利于高素质法官队伍的产生。但这种人文环境的培育,需要一个比较长的过程。而尽快建立一种高素质法官遴选制度,有助于法官的素质逐步提高,从而最终实现法官职业化、精英化。同时,法官素质的提高,能较快地改变社会对法官的评价,促进这种法律人文环境的培育,从而更好地改善整个司法环境。
第二,精减现有的法官队伍,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的法官资源。从现有法官中遴造一批品行操守好,有一定司法能力的人员担任主审法官(或独任审判员、审判长),包括让目前各审判庭庭长及部分高学历的法院领导人员基本摆脱和逐渐摆脱行政事务,变为以主审案件为主,其余的法官作为法官助理。为使主审法官保证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和免受外界干扰,一切与审判有关的辅助性工作均由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承担,主审法官只负责开庭审理及拟写裁判文书。同时通过对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庭前证据交换、庭前调解制度,将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尽可能由法官助理在庭前调解处理。
第三,实行任职公示制度,保证法官的良好品行。法官除应当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对社会深刻的理解,具有精深的法律知识外,还应当具备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会,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良知,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格,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这样的法官裁判的案件必然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对拟任的法官通过媒体向社会和公众公示,既是将法官品行向社会和公众的一种展示,它将极大地提高法官任职的荣誉感、地位感、知名度和权威性,同时也将法官的业内业外行为全部置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增强法官纪律的力量,利于保持法官良好品行的一贯性。
第四,实行法官高薪制度,使法律精英无悔地选择法官职业。实行法官高薪制,不仅是保障法官廉洁和良好品行的需要,同时也是保障法官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方式、水平与其职业、身份、地位相符,从而足以使社会对法官这个职业产生相当的仰慕感。在国家尚未对法官实行高薪前,法院自身应根据内部分工不同,对法官行大差别的待遇倾斜。首先应使法院内部人员从心灵上产生震憾,感受到法官职业的崇高和地位身份的优越,而不是象现在那样因为是法官可以通过办案结交朋友,攀附权贵,经常被人请吃请喝,甚至还可从当事人那拿点好处。法官目前的这种利益,实质是通过牺牲自己的人格和整个法官的形象为代价换来的,这已经给我们重塑法官形象带来了巨大的障碍。
第五,当法官独立审判的制度基本建立,当公众和社会仰慕法官的人文社会环境基本形成,真正职业化、精英化的法官遴选制度也就可真正建立了。如果从现在开始构建这种制度营造这种环境,经过我们这代人的努力,职业化、精英化的法官队伍可期望在我们的下一代产生,那时,法治的春天就真正到来了,司法公正不再是我们的呐喊,而是盛在耕耘者手中实实在在的果实。
我国自古以来便有“德主刑辅”、“刑主德辅”及“重刑去德”之争,法治与德化的关系究竟如何?德化究竟是促进法治进程还是制约法治进程?江泽民总书记在深刻总结古今中外的历史经验教训后精辟地指出,在强调依法治国的同时要加强以德治国。道德规范好比奔流不息的长江固有的河堤。河堤用它那自然之力引导和规范着江水东流入海。法律规范正好象98年涨洪水时,百万军民奋力用砂包、土石乃至血肉之躯筑成的防洪大堤,防洪大堤一旦冲垮,半壁中华将一片汪洋。司法机关守护的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人们的道德沦丧,根本不受道德规范,其行为就会象咆哮的洪水一样冲垮河堤向司法机关坚守的最后屏障——法律规范恣意冲撞。即使司法机关能坚守住这最后的屏障,但那将是何其艰难,何其危险!而且人们的行为正象洪水一样已给社会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巨大灾难。可见,人们的道德水准直接影响到国家的法治程度,而只有在真正的法治社会里才会有人们所期望的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