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主义与政治学领域内的同时兴起的行为主义运动相对应,强调法官的个体行为而贬低乃至无视法律规则,强调经验事实而蔑视抽象理论。现实主义强烈抨击了自然主义和形式主义对法律稳定性和确定性的传统假设。在现实主义者看来,法官本身就是私人争议产生的社会语境中的一分子,他们不能仅仅被看作是将外部规则适用于这些争议的中立裁判者,强调法官应该认识到他们本身的社会地位和社会责任,要求法官依据个人偏好而非客观原则从审判席上制定公共政策。现实主义法学思潮对以后约半个多世纪的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产生了深深的影响。
为达到社会对宪法文本的统一理解,同时也为确保宪法体制在正常的轨道内运行,客观主义者设计了各种方法以限制法官任意地曲解法律。在他们看来,制宪者原意和字面主义是惟一符合制度要求的宪法解释方法,较其他方法更能产生忠实于宪法文本的解释,也最能契合法院对成文宪法文本的解释活动。对于这些主张,现实主义的批评者们并没有完全否认,他们也主张宪法解释中强调宪法规范的意旨及其强制性的要求。在美国法律界,几乎没有人主张在宪法解释时可以无视宪法文本,但人们反对客观主义那种完全拘泥于宪法文本,对制宪者意图的机械诉求以及根本否认法官能动性的做法。
作为理性的个体,法官在实践中也不太可能因为宪法文本的相对确定变得僵化教条,顺从地寻求“制宪者的意图”或简单地作字面解释,他们往往受周围的生活环境和语言环境中具体而复杂的意境之影响作出自己的对策性处理。而且,制宪者的意图也很少可以从现成的历史资料中找到。解释者在提出宪法草案的会议记录和提出修正案的国会文件中也没有多少可资用以宪法解释的信息。一定意义上可以认为,对于现下美国所面临的大多数重要的宪法争端,制宪者并无具体的“意图”,这些问题往往是制宪者所无法预见的。即使能够辩明制宪者的意图,它又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制约和拘束后来的人们。
现实主义的主张超越于宪法本身之外,赋予宪法文献以当代意义。同时现实主义也关注最高法院在制宪者的宪法蓝图中的角色。现实主义并不简单排斥制宪者的“意图”,它也强调宪法及其具体条款的根本价值。但对于现实主义来说,如果在解释宪法原理时。不允许法院超越制宪者的“原初意图”和历史资料,它就不能充分发挥它的应有功能。现实主义本质上是一种对公共意志的回应,它首先从宪法语言的不确定性特征上来揭示客观主义在此问题上的局限,现实主义假设了宪法文本部分没有可发现的意义。在现实主义者看来,尽管构成宪法文本的条款和结构不是真的空洞无义因为它们作为语言清晰可辩,但它们表达的意义十分宽泛和模糊,以致不能忠实地转化为法律规则,因此执行起来较为困难。法律文字的非精确性和立法过程中存在的误解或词不达意要求法官解释宪法时候彰现其创造性作用。
现实主义法学以美国的实用主义哲学为其理论基础,强调宪法的社会目的。宪法解释的目的在于了解宪法究竟欲实现何种目的,并以此目的为出发点,方才能领会其要旨。也就是说,宪法文本总有一以贯之的立法目的,但由于文字的歧义和不确定性,没有固定的含义,因此法院在探求立宪之目的时,应全盘考虑所有的相关根据,包括制宪的历史以及后来宪法发展的整个历程,惟其如此,才能达到对宪法的最佳解释。在现实主义看来,宪法的渊源并不仅仅是纯粹的宪法文件,它是一个多元性构成,除了宪法文件,还应包括司法判例、社会需求、公共政策、道德原则、政治上的意识形态等,特别是后者在宪法文字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应成为法官判决的主要原由。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现实主义就是一种实用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