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法》中的“应当履行职责”是指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人民警察必须履行职责。这一规定让人民警察具备了为人民服务的充分条件,但同时也将人民警察置于普通公务员所难以达到的职业境界。《人民警察法》之所以作出这一规定主要基于以下原因。第一,我国当前社会环境决定了人民警察必须随时履行自己的职责。我国目前正处于改革的攻坚阶段,随着我国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不可避免地涉及到社会和个人利益的重新调整,而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不可能保证每个人都获得收益,甚至还会损害个别人的利益,这必然导致各种社会矛盾的产生。因此需要人民警察无论何时何地,都要主动履行职责,及时地处理各种突发事件,以免事态扩大造成更大的损失。第二,人民警察法赋予人民警察的神圣职责要求人民警察必须随时履行职责。《人民警察法》规定的人民警察的职责共有14项,这些职责关系到国家、社会的重大利益,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人民警察应时刻关注社会秩序地维护,关心群众的安危,遇到紧急情况挺身而出,履行自己神圣的职责。第三,新时期人民警察的道德观也要求人民警察必须随时履行职责。随着所肩负职责的变化和社会变革,人民警察的道德修养规范、职业道德内容也产生了很大的变化。“八荣八耻”是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的本质要求,也是警察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根据这一要求,人民警察不论在八小时之内还是在八小时之外,都要履行职责,以实际行动认真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
“应当履行职责”具体是指在非工作时间人民警察遇到紧急情况时,如果不履行职责就应当承担不作为的责任。那么对于非工作时间的人民警察,这里的“应当”是否存在例外呢?我们强调人民警察应该充分地履行职责,但是也不能要求人民警察无论什么情况都要挺身而出,甚至做无谓的牺牲。因此,对于“应当履行职责”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应允许存在例外。例如非工作时间内当人民警察遇到紧急情况时,忽然发生了车祸、地震等不可预见的情况,使其行动受到限制,无法履行自己的职责,这时就不应追究该警察不作为的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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