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出发,2008年金融危机后,各国经济复苏力度不足,更有不少发达国家一度陷入衰退。因此,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欧美针对中国的“双反”调查明显增多。
中国贸易组织高级研究顾问吴家煌认为,虽然企业仍要靠自己竞争,但是政府一定要有手段。关税可以说是唯一的合法保护手段,就关税的合理运用,世界贸易组织给予协约国政府两个分别在不同情况下维权的工具。
根据《总协定》第19条的规定,缔约国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援用该条款采取行动。然而,由于此项条款存在些许操纵层面的问题,且经过长期谈判无实质性进展,缔约国之间援用此条款采取行动的为数不多。
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与启动反倾销调查不同的是,反补贴是一成员方对另一成员方对某一出口产品给予财政或公共性的经济补贴而采取的限制进口的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
“双反”调查,是指对来自某一个(或几个)国家或地区的同一种产品同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目前,“双反”调查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WTO相关协定和国内法。其中,WTO相关协定主要包括《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第16条、《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反倾销协定》)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等。我国国内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配套的部门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配套的部门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