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预见,随着国际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我们的对手会不断针对出口企业“制造”类似反规避调查这类不同形式的贸易壁垒出现,而且这些壁垒会更将不易突破。当不了解、不熟悉这些“游戏规则”,企业就会处于被动之中。
反规避措施的杀伤力远比反倾销大得多。如果说反倾销还尚需过程与时日的话,反规避实施程序的简单更是让企业始料不及。如,进口国政府可以不经过实际调查就做出征税的决定,而且其实施几率较高,只要发起反规避调查,出口企业很难逃避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的命运,其税率往往按反倾销程序中确定的最高税率计征。
此外,我们不能不看到由于差额的大小的定义、规避的开始时间等不确定因素在美、欧反规避立法中的存在,使该国的执法部门可能会根据本国利益利用反规避措施,利用反规避成为他们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
张卫成律师认为:“反规避与反倾销一样,是一个非常专业的问题,企业需要有专门的人员培训,以了解准备出口国家的反规避立法,正确利用第三国‘借道’出口的问题。”企业应该更为合法避税,如企业到第三国进行生产与加工,再出口到欧盟,其增值部分占产品价格的25%以上,就不能构成规避行为。张律师还表示,国内大部分企业面对反规避调查时,由于不熟悉相关“规则”,以顾及应诉成本,所以很少选择应诉。其实,如果企业认为进口国在利用不正当的贸易壁垒针对自己时,应变被动为主动,考虑联合相关贸易伙伴积极应诉或起诉对方。
当然,做到运用适当方法回避其反规避措施,并不容易。如一些涉及反倾销的产品通过出口零部件绕道第三国或者在反倾销国进行深加工时,要符合进口国对产品实质性改变和增值的原则。并且企业随时注意行业信息,避免某些产品正被进口国发起反倾销调查立案时,通过第三国出口组装好的产品等。
实际上,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现状:美国、欧盟等国挥舞着反规避、反倾销的大棒,把全球化的大型企业从一个生产基地赶到另一个生产基地,让人时刻不敢小窥这些“贸易保护政策”巨大的杀伤力,真正的顺应全球化的大局的贸易政策短期内不会到位,而各方不同利益之间的博弈也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继续。
立案时间 立案国家 涉及产品 提起反规避调查原因 成功征税
2002.12.19 欧盟 草柑膦 经马来西亚转运 是
2002.12.19 欧盟 氧化锌 经越南转运或与其他货物混装 是
2004.2.18 欧盟 钢丝绳和钢缆 经其他国家转运 是
2004.3.3 欧盟 钢铁管配件 经其他国家转运 是
2004.3.30 阿根廷 滚珠轴承 经其他国家转运 是
2004.4.7 欧盟 香豆素 经印度和泰国转运 是
2004.9.10 欧盟 节能荧光灯 经越南、巴基斯坦或菲律宾转运 是
2005.2.25 美国 石蜡蜡烛 轻微改变/后期开发规则 是
2005.8.5 欧盟 氧化锌 经哈萨克斯坦转运 否
2006.3.29 欧盟 香豆素 经印尼和马来西来转运 是
2006.9.12 美国 绵纸 经越南转口与产品轻微改变 待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