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根本上说,这是各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必然结果。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情况下,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各国采取何种对外经贸策略都有其自身的考虑,都是从本国或本国企业的利益出发所为的。在贸易歧视和贸易壁垒措施被WTO禁止的同时,反倾销作为WTO所认可的贸易保护手段,成为进口国保护国内产业和国家利益的重要工具,即便是出于非正常的贸易保护的目的而滥用反倾销措施,由于其是在WTO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在形式上依然具有合法性。
2、我国对外出口的实际情况是频繁遭受外国反倾销调查的客观原因。我国目前出口以技术含量低,附加值较少的底端产品为主,由于劳动成本低,价格就比进口国同类产品来得低,这样就很容易给人一种低价倾销的感觉。同时,国内企业出口竞争缺乏规范管理,企业之间相互在价格上开展竞争,纷纷采取低价销售的策略,导致出口价格一降再降,这样往往容易触动倾销的底线。再则,从出口目标国来看,基本上集中在欧洲和美国,这一比例达到了65%。这样就导致同一或同类产品大量销往同一国家或地区,造成该国家和地区从中国的进口激增,引起进口国当局的反倾销调查。
3、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不积极,这是我国产品常常被裁定倾销的一个重要原因。依照WTO“可获得的最佳资料”原则,企业在不积极应诉、不提交抗辩材料的前提下,进口国当局将完全依据本国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的机构或组织所提交的资料作出裁决,而这些资料基本上都是对出口国不利的资料,这样我国出口企业就在很大程度上被认定为存在倾销。而企业应诉不积极的另一后果在于“一国一税”的规定,一旦一家企业被认定为存在倾销并且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我国生产相同或相类似产品的企业将被征收同样比例的反倾销税,这样对出口企业的打击是十分严重的。
4、行业协会和行业组织的作用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我国当前的现状是行业协会与组织更多的承载了行政管理的职能,而对企业的服务工作跟不上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出口企业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时候,不能有效的组织企业应对进口国当局的审查,无法对企业应诉提供有效帮助,导致企业各自为战,最终难以应诉成功。
5、“入市”问题还没有完全得到解决,我国虽已“入世”,但却是以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身份进入的,“入世”不“入市”,使得我国在应对外国反倾销调查时遭受了不公平的待遇。截至2004年12月24日,承认我国市场经济的国家已达到36个,但是像欧美、日本等我国的重要贸易伙伴依然拒绝承认我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而这些国家又是最经常对我国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国家。这些国家不认可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在此大前提之下也就基本上不认为我国出口企业是在自由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生产经营,因此在确认正常价值的时候依据我国入世议定书第十五条的规定,以第三国的替代价格作为标准,这样的替代价格实际上不能真正反应我国出口产品的真实成本价,因而很容易被认定为存在倾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