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第9条,一旦低价出口行为被认定为倾销,一国行政当局将对之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导致价格上升并最终转移到消费者头上。在产品需求弹性小的情况下,消费者的利益受损尤为严重.
外国出口商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却由本国消费者来承担,这是不公平的。因此,应该以竞争法的救济方式来取代反倾销法的救济方式,在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中确立进口国受到损害的竞争者对出口国倾销者主张损害赔偿权。这必然涉及到一国竞争法的域外效力问题。美国在1945年的Aluminum中确立了竞争法域外效力的“效果原则”。根据这个原则,任何发生在美国境外而与美国反托拉斯法的精神相抵触的行为,不管行为者国籍如何,只要该行为对美国的市场竞争发生影响,美国法院就对之有管辖权。[10]长期以来美国以此原则为依据主张对境外发生的某些反竞争案件的管辖权。各国也纷纷效仿,在各自的竞争法中规定了域外效力。事实上,“掠夺性定价”倾销会导致出口国资源的流失,对出口国的经济也是不利的。一定限度地承认他国反倾销法的域外效力,一方面可以抑制本国的倾销行为及其给本国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可以对等地换取他国对本国反倾销法域外效力的承认,从而也可以有效地抑制他国厂商对本国的不公平倾销行为,保护本国市场上的公平竞争。所以,将“效果原则”从单边规则提升为国际规则,在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中确立反倾销法的域外效力,有其合理内核和现实基础。
[1] 种明钊:《竞争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82页。
[2] 周莉:《反倾销:理论目标与现实冲突》,《国际贸易问题》1995年第4期,第26页。
[3] 种明钊:《竞争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3页。
[4] 王晓晔:《竞争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75页。
[5] 薛荣、李居迁:《反倾销法的理念及其局限论析》,《现代法学》2000年第4期,第59页。
[6] 王传丽:《中国反倾销法——立法与实践》,《中国法学》1996年第6期,第56页。
[7] 缪剑文、卢少杰:《论多边贸易体系下竞争法的国际协调》,《国际经济法论丛》第1卷,第143页。
[8] 缪剑文、卢少杰:《论多边贸易体系下竞争法的国际协调》,《国际经济法论丛》第1卷,第153页。
[9] 栾信杰:《当竞争被严重扭曲时》,《国际贸易》1999年第12期,第40页。
[10] 王晓晔:《竞争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47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