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倾销的定义,学界存在分歧,不同国家的反倾销立法对倾销的定义也不完全相同。有学者认为,“倾销是指出口产品定价低于产品的正常价值),从而严重损害进口国国内某一工业的行为。” [欧福永,P34] 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第30条的规定,“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由此可见,该定义是不准确的,实际上混淆了倾销的定义和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法定条件。也有学者将倾销定义为“将本国产品低于国内市场价值销往另一国市场”的行为。[刘琦,P132] 这一定义也是不全面的,把国内市场价值与正常价值混为一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条规定,“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Normal Value)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即WTO《反倾销协议》)第2.1 条规定,“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Export Price)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 根据欧共体384/96号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如果某产品对共同体的出口价格低于出口国在正常贸易中同类产品(Like Product)的可比价格,视为倾销。”
尽管上述定义措辞不完全相同,但都包含倾销的共同特征。因此,笔者认为,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一国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的商业行为。它是一种扭曲市场正常交易的不公正贸易行为。只要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出口到进口国市场即构成倾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