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中美彩电倾销案:2004年4月13日美国商务部就针对中国的彩电反倾销一案做出终裁。按照这一结果,被调查的4家中国彩电企业分别被判定的倾销税率为:长虹,24.48%;TCL,22.36%;康佳,11.36%;厦华,4.35%。此外,其它所有应诉的中国彩电企业被判定21.49%的平均倾销税率,而未应诉的中国彩电企业被判定78.45%的平均倾销税率。
这次涉案的主要产品是21英寸以上的彩电,包括普通彩电、高清晰数码彩电和背投彩电。美国申诉方要求对中国彩电征收高达84%的强制性关税。2003年5月23日,美国商务部立案。6月1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就中国彩电出口美国对美国彩电产业是否造成了损害,做出了不利于中国彩电企业的初步裁决,随后美国商务部开始了倾销幅度调查。11月24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对中国彩电的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结果,认定倾销税率分别为:长虹45.87%,海尔、海信、苏州飞利浦、创维、星辉、上广电为40.84%,TCL为31.35%,厦华为31.70%,康佳为27.94%,全中国范围为78.45%。这次彩电反倾销案虽然总价值高达约16亿美元,但对中国彩电行业来说最惨痛的是辛苦开拓的美国市场可能将不复存在,中国彩电业3500万台的产能闲置将成为“不能承受之重”。
美国五河公司等申诉方在申诉书中认为,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在之前所有的反倾销调查中,美国商务部均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而且根据美国的相关法规,一个国家只要有一次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这种判例将维持下去,除非该规定被撤销,这对中国企业是极度不公正的。
美国申诉方又基于3条理由建议美国商务部将印度视为该案中国产品的替代国:第一,印度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第二,印度也是一个彩电生产大国;第三,两国平均国民收入相当。美国商务部认为,申诉方的建议相对于该案调查是适当的,因此接受申诉方的建议,将印度视为中国产品的替代国。
替代国规则本身给中国应诉企业带来不便,并使中国产品成本被严重高估的可能性大为增加。举例说,中国企业在应对美方核查时不能提供一个车间一天用了多少钱的电,只能提供用了多少度电,然后美方将印度的电费标准计算在中国用电量上,得出中国产品的用电成本。中国一直以来坚决反对西方国家的替代国作法,但这种状况至今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而在此次反倾销调查中,美国选用的“替代国”是市场相对封闭的印度,得出高幅度的裁决就不足为奇。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必须认识到,反倾销作为应对国外产品低价倾销的法律救济手段,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用来保护本国产业,世界反倾销案件的数量和金额大大增长,涉及的产品也将会越来越多,对世界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在我国今后的贸易中,中国应该如何面对反倾销调查,如何有效地、合理保护我国自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