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补贴调查就是对对象国政府提供给该国生产商补贴的情况进行调查,以便确认这种补贴是否造成该国出口产品不正当的竞争优势。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采用歧视性“替代国”的反倾销措施将逐渐淡出历史舞台。美国、加拿大等国家为了在贸易摩擦中把握主动,开始考虑在隐蔽性更强的反补贴领域开辟第二战场。
尽管反补贴和反倾销一样是传统的贸易救济措施,但很长时间内中国企业很少遭遇反补贴调查。原因是过去发达国家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认为中国的原材料和劳动力以及制成品的价格本来就包含大量政府补贴,并非完全由市场决定,因此难以判定补贴的程度,也就很难适用于反补贴法。然而,近一年特别是去年以来,欧美等国采用反补贴措施对我国的纺织品出口实施限制的意图已经十分明显,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反补贴”将可能继“反倾销”后,成为另一个针对我国的主要外贸壁垒。反补贴措施主要是保护进口目的国产业不受到外来冲击而采取的措施。其中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而当出口国产品出口严重影响进口国同一行业时,进口国就有可能针对由于出口国对其某一出口产品给予财政或公共性的经济补贴,而采取限制该国该类产品进口的措施,包括临时措施、征收反补贴税等。
随着入世以来有越来越多的国家承认我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或者确立我国行业和企业的市场经济导向,反补贴正成为我国出口产品所面临的一种新的贸易救济和贸易壁垒措施。届时,越来越多的中国出口企业将陷入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双重挑战。另外,还有不少西方国家也有可能紧随美国。为此,浙江检验检疫局建议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出口企业采取措施提早应对避免损失: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有关部门采取各种渠道,将国外来势汹汹的反补贴调查情况通报给各有关出口行业协会和出口企业,组织培训,使大家掌握反补贴壁垒的有关国际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国际贸易的游戏规则,从而积极应对各类反补贴调查,团结对外,避免损失。
二是有关出口企业要确立新的观念,必须要通过加强科技创新、加强质量管理、不断开拓新市场来做大作强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顾客满意度,降低生产成本,获得国际竞争优势,不能依赖政府各类补贴、税收优惠等来获得竞争优势。
三是国家有关部门应迅速开始研究和调整外贸政策扶持体系,必须要按照WTO规则梳理政府长期执行或正大力推动的产业、财政支持政策,以及推动出口的各项补贴措施,将属于禁止性的补贴修正为WTO规则允许的补贴类别,大力调整目前不符合WTO相关规则的诸如补贴面过窄、补贴方法比较单一、计划经济色彩浓等的补贴。
四是国家有关部门加强和美国、加拿大等协商沟通,向对方提供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明反补贴申诉不具备立案条件。美方坚持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一方面,在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中采取歧视性的“替代国”做法,另一方面,又同时对中国产品启动反补贴调查,已经构成了对中国产品的双重歧视。因此,有关职能部门必须要向美方指出,该立案决定既不符合世贸组织的相关规则,也违反了美国的有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