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种产品被裁决征收反倾销税之后,如果充分利用行政复审程序,积极提供可信资料、陈述事实与理由,是有机会可以争取到降低税率或取消反倾销制裁的,使被制裁产品重新回到国际市场。
根据欧盟法律,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内,在有正当理由时,根据委员会的动议或者应一个成员国的请求;或者从征收反倾销税之日起届满1年,根据任何出口商或者进口商或者欧盟生产商的请求,欧盟委员会可对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性进行期间复审。期间复审请求要有充分证据说明,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对于抵制倾销已不再必要;反倾销措施5年期满前6个月由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期满前3个月原起诉方没有提出任何疑义的,该反倾销措施取消。如果原起诉方提出疑义,期终复审程序将正式启动。期终复审请求要有充分证据表明,终止反倾销措施可能会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存在或重新产生。期间复审和期终复审,一般要在从发动复审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经过期间复审,会废除、或继续、或加重或减轻反倾销措施,而经过期终复审,会废除或维持反倾销措施。
美国《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颁布以来,取消了每年自动复审的做法,而改为当事人不要求就不复审的做法,商务部只是每月公布一次到期可以进行年度复审的案件名单,提醒当事人是否要提出复审。在每一年的反倾销令公布的周年纪念月中,提起反倾销申诉的包括国内生产者在内任何一利害关系方、反倾销令所涉及的生产者或转售商、该种商品的进口商,如果说明了进行复议的理由,均可用书面形式请求部长进行行政复议;当事人还可以“情势变更”为由,随时要求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案件的裁决进行复审,要求对某个或几个出口商的全部或部分出口产品撤销征收反倾销税的命令。
综上所述,当我国出口产品遭遇反倾销调查时,企业要及时应诉,要注意重视和参与行政复审。如果积极参与复审,据理力争,提供充分证据,则有可能会争取撤销反倾销措施或降低反倾销税率,使我国的出口产品重新回到国际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