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世界反倾销调查规模有所下降。根据世贸组织统计资料,自2001年全球反倾销调查案件达到364起的高峰值后,呈现逐年下降的势头,2002~2005年,全球反倾销调查案件数分别为312、232、213和191起;同期,反倾销措施的案件数从2002年的221起减少到2005年的131起。但是,从总体来看,反倾销案件发生的规模仍然很可观,1980年全球反倾销调查仅76起。
从产业分布看,1995~2005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遭受反倾销的产品不尽相同。第15类(金属制品)产品的案件数下降,从2001年的高峰值136起, 2002~2005年逐渐减少为96、52、36和34起。同期,第6类(化工)产品成为反倾销的重点对象,2002年调查案件数高达94起。
2.外国直接投资、跨国公司与反倾销关系密切。外国直接投资成为许多跨国公司应对和利用反倾销措施的途径。对于低价倾销容易招致反倾销的现象,企业纷纷采取外国直接投资的办法在海外投资设厂进行生产,这样,在东道国的生产往往按照东道国的出口出现在海关统计上。这是绕过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曲线措施。20世纪80年代,日本在遭受欧盟和美国大量反倾销调查后,其外国直接投资的变化措施降低了其在世界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排名。另一方面,在东道国的跨国公司受到来自第三国的竞争压力时,可以东道国企业的身份提起反倾销调查,排挤国外竞争对手。美国对中国电视机的反倾销调查就是一例,美国相关企业并非纯粹的美国公司,同时还涉及多家在当地的日本彩电制造企业。因此,跨国公司往往会利用“国内产业”发起反倾销调查。
3.中国仍是遭受反倾销调查案件最多的国家。中国连续10年成为世界遭受反倾销调查和措施最多的国家,且案件数目远高于其他国家。入世5年来,中国受到的反倾销调查明显增多,2001~2005年分别为53、51、52、49和57起,且被执行率极高,2004年和2005年分别为88%和70%(世贸组织数据)。
4.发展中国家在反倾销中的地位发生变化。在不断遭到来自发达国家反倾销调查的同时,发展中国家也开始完善立法,组建团队,开始发起反倾销调查,进行反击。1995年,印度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仅6起,2002年则高达81起,所调查对象涉及50个国家(地区)。中国近两年来对外反倾销调查案件数均列世界第二。事实表明,部分发展中国家已经开始熟悉并掌握反倾销这一工具。这将使国际贸易领域的倾销与反倾销问题和贸易纠纷更加多样化和复杂化。
5.欧盟与美国提出“反规避制度”,即规避出口商的“反倾销规避”措施。例如,出口商采用进口国组装、第三国组装等手段来规避进口国的反倾销措施,这样将削弱进口国反倾销的力度。1984年,欧共体对来自日本的打字机征收反倾销税,日本开始在欧洲开办了大量打字机组装厂,而组件几乎全部为日本制造。应对这种刻意规避反倾销的行为,1984年6月,欧共体通过了著名的“改锥条款”,并被纳入1988年的《反倾销条例》。1995年1月,欧盟理事会对该条例中的反规避作了专门规定。反规避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反倾销的力度和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