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走出去的中国企业一旦在一个点遭受打击,受损失的往往是一个面,甚至是一个行业。如何进行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成为摆在中国企业面前的重大课题,同时也为政府及其他社会各界所高度关注。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杭州举办了“美国知识产权司法及337诉讼实务论坛”,本报配合该论坛的举办,特策划本专题,以期对企业应对国际知识产权纠纷有所裨益。
入世五年来,国内企业由于不熟悉知识产权国际游戏规则而遭遇困境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目前,处于快速成长阶段的中国高科技企业正面临着一场前所未有的“围追堵截”,从台积电起诉中芯国际,到震惊业界的思科诉华为案,再到美国莱伏顿公司诉浙江东正电气公司,人们在为中国企业的国际声誉担忧的同时,也在追问中国企业何时不再落入跨国巨头们的“知识产权陷阱”?
有专家认为,当前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正处在“内忧外患”之中。就“内忧”而言,目前我国在技术创新方面缺少历史积累,许多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依然受制于人,重大装备和基础软件仍然依靠进口,这些已成影响我国企业做强做大的突出问题之一。统计资料表明,目前我国每年只有几万件发明专利,而世界各国每年约有100多万件发明专利。而在“外患”方面,我国企业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开始屡屡碰到了反倾销和知识产权纠纷两个重要问题。
近年来,我国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大幅度增加,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数量越来越多;二是规模越来越大,国外的企业或组织索要的专利费用和赔偿额越来越高,动辄数以亿计;三是范围越来越广,从打火机、拉链和书写笔等传统产业扩展到生物制药、数码芯片等高科技产业,纠纷涉及的产业和部门越来越多;四是知识产权纠纷发生频率越来越高;五是方式越来越多样;六是外国企业往往结成产业同盟对我国整个行业或主导企业提起专利诉讼,对我国相关产业发展造成的影响越来越大,甚至对某些产业的经济安全构成了威胁。
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程永顺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发生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并不可怕,这也是国际经济交往中在所难免的;值得忧虑的是其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第一,这些案件中大多数是外国企业做原告,他们掌握了相当的证据,有胜诉可能才起诉;第二,这些涉外案件已从简单的小专利纠纷发展到涉及国家关乎国计民生的基础行业、关键行业,尤其是在高科技领域,欧美发达国家综合利用反倾销、技术标准、专利池等措施进行围剿,更有一种全方位、大规模的渗透之势,让人感觉“大兵压境”。
程永顺认为,随着知识产权在国际经济、政治交往中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其不再只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成为经济、外交问题,它既是“权”,也是“利”,在国际贸易中已经成为一种强有力的商业竞争工具,成为争权夺利的对象。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认为,知识产权是冰山显露在海平面的一角,在它下面隐藏着很多的东西,这就是企业跟企业之间、国家跟国家之间利益的冲突和碰撞。
2004年以来,美国莱伏顿公司在美国四个州法院起诉浙江东正电气有限公司及其美国经销商。众多业内资深专家在对浙江东正电气公司与美国莱伏顿的专利诉讼案进行了详细解析后认为,莱伏顿公司的主要目的不是专利维权,而是把专利诉讼作为商业竞争的工具,把性价比高的中国产品一举赶出美国市场。从东正电气董事长陈伍胜义愤填膺的话语中人们感受到其海外维权的艰难:“对方把我们四家美国的经销商以同一案由和同一权利要求诉至不同的州法院,而不是直接起诉我这个生产厂家。美国的官司中知识产权官司费用是最昂贵的。而且是对方又分别到三个州的地方法院起诉,使你来回奔跑,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空中飞人’。其目的在于什么呢?在于利益,首先是要在经济上把你拖垮,把你击败。”
专家们称,这种通过诉讼设置专利壁垒的做法对中国企业的威胁很大:第一,专利诉讼费用太高。由于东正电气全部产品都出口美国、加拿大,在对美出口陷入停顿的情况下,这些诉讼完全可能把东正公司拖垮。第二,杀鸡吓猴,吓退合作伙伴。首先攻击东正电气的美国客户,可以威慑中国产品的美国经销商,让他们放弃与中国企业的合作。第三,获得临时禁令,在被告坚持到终审判决前打垮被告。一旦原告获得临时禁令,东正电气的命运将充满变数。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邓军认为,内地一些企业之所以成为跨国公司知识产权大战的首选目标,是因为它们同时具有市场份额高、跟随主流技术、没有专利累积三个条件,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的企业最有可能遭遇跨国公司的围堵。
由此不难理解为什么受涉外知识产权案冲击的几乎都是我国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企业,尤其是那些正在进军国际市场的企业。
第三,随着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实力的增强,很多企业开始主动对国外企业发起维权攻势,或者全力抵制国外的知识产权打压,这使得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大量增加。
魏衍亮表示,国内企业应对国际知识产权纠纷的类型主要有:第一,主动出击。例如,2006年2月,深圳市朗科科技有限公司在美国起诉PNY公司,控告其侵犯了朗科的USB闪存盘发明专利权,要求PNY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由此给朗科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二,顽强抵抗。如东正电气应对述莱伏顿公司之诉,已经取得了不俗的成绩。第三,临阵脱逃,造成许多不良后果。
业内专家指出,中国一直是美国公司反倾销诉讼、337条款调查的受害者。迄今为止,美国企业提出多起337调查,中国企业应诉者寥寥,因而败诉机率增大。太多的失败,使很多中国公司产生了巨大的心理阴影。国内企业通常有“五怕”:怕官司、怕花钱、怕麻烦、怕责任、怕吃亏。因怕而采取回避、不应诉,这将是损失最大的一种做法,美国公司不用和我们打官司就已经赢得了胜利。更为严重的是,这会让美国公司以为中国企业怕和他们打官司,是好欺负的,从而会变本加厉地起诉中国企业,也会引起欧洲及其它国家仿效。
对此,程永顺认为,要提高企业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大中型企业应该用三到五年的时间培养一两个知识产权明白人;遇到问题,应该通过专业化的中介服务机构去解决,而不是一味找政府。
美国的337调查相对于反倾销来说,要严厉得多。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体现出来。
一、应诉的时间要求更短。实质性程序仅9个月。起诉方有备而来,但应诉方却猝不及防。应诉方必须在有限时间内,准备几乎是生产经营到销售的所有材料。譬如,一个专利所涉产品若有10年生产周期,那么,这10年中产品生产、销售等所有历史资料都要提供。这足够牵制应诉方的大量人力财力。对应诉企业来说,确比反倾销应诉的难度更大。
二、杀伤力更强、打击面更广。“337条款”的制裁方式分为两种:一种叫做“停止令”,要求被指控人立即停止被指控的行为;另一种叫做“禁止令”或“排除令”,明令禁止这种进口商品进入美国。
“禁止令”又分为“有限排除令”(或称“有限禁止令”)和“普遍排除令”。其中“普遍排除令”禁止某一种类的所有进口产品进入美国市场。“有限排除令”只禁止被调查企业生产的侵权产品进入美国。由于“337”在裁定时有权颁布“普遍排除令”,也就是说,中国企业一旦“应诉缺席”或败诉,法官所作出的“模糊裁决”可全面禁止中国某类产品进口。这意味着该类产品将不得进入美国市场。而反倾销的最终结果只是对涉案企业征高税,理论上在补征反倾销税后仍可进口,两者不可比拟。另外,利用“337”可选择适当调查时机,在中国出口潜力大的产品尚未形成出口规模前就进行封杀,而反倾销只能在实际出口具有一定规模后才能进行调查。
三、费用更“昂贵”。337条款调查案件的费用相当高昂。一场官司下来,律师费用不低于百万美元,远远高于进行反倾销官司所支付的律师费。实际的费用还决定于专利和权利主张的数目、技术事项的复杂程度、当事方的数目和参与律师的诉讼方式等。从实际情况看,“337条款”调查诉讼案件整个辩护过程的费用,通常在150万到200万美元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