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跨国公司以规避反倾销及其他贸易壁垒的形式在东道国获取市场份额。FDI通常以跨越国际贸易壁垒的方式接近东道国的目标市场,这类投资同时也降低了直接出口到东道国可能遭遇的反倾销诉讼。当跨国公司在东道国建立起子公司后,便以本土企业的身份开展生产和销售,从而被视为东道国的生产,因此也就不出现在母国与东道国的贸易平衡表中。即使跨国公司在当地占有很高份额,也被认为是企业市场竞争的结果,避免了出口带来的反倾销诉讼风险。虽然东道国均要求衡量跨国公司在本国生产的产品是否达到本地原产的标准,但实际上这一标准很难准确衡量,它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企业提供的数据。例如,跨国公司母国调拨的许多配件就很难准确定价。国外学者对日本的对外直接投资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日本在1980-1991年间对美国和欧共体的直接投资受到来自这两个地区的反倾销调查的影响;主动出口限制(VER)和其他贸易壁垒也促进了日本对美国制造业和电子行业的直接投资;Zanardi通过对比各国受到反倾销诉讼案全球份额的变化,发现日本占全球反倾销诉讼的比重由1981-1987年的8.88%下降到1995-2001年的4.71%,排名从首位下降到第四位。据世界贸易组织(WTO)统计,2002-2006年,日本始终是第四名,占全球反倾销诉讼的比重不到5%。由此可见,跨国公司已将对外直接投资当作规避反倾销及其他贸易壁垒的市场扩张策略。
其次,跨国公司以生产和贸易转移的方式保证全球市场份额不受反倾销及其他贸易争端的影响。由于跨国公司的全球生产与营销战略,再加上内部贸易和转移价格的灵活性,即使在东道国生产的产品出口至第三国时受到反倾销调查,母公司也能迅速做出战略调整,规避第三国的反倾销措施或其他进口设限。例如,母国A国在B国的子公司产品出口到C国时遭到来自C国的反倾销调查时,A国的母公司可以调整全球生产分配,将原位于B国的生产调整到D国生产并出口到C国,当B国的其他同类产品遭受反倾销影响时,该跨国公司继续通过D国的生产向C国出口,短期内迴避了反倾销调查的影响。此外,鉴于全球调拨资源的灵活性,该公司还可以直接在C国进行生产、装配和销售,跨越反倾销及其他贸易壁垒。这样,该企业在全球的市场份额可以始终维持不变。2003年,当飞利浦公司在中国组装的大屏幕电视机出口美国面临反倾销威胁时,该公司认为“(这)并不影响飞利浦的运营”,因为“可将电视机生产转移到其在墨西哥的工厂”并从那里出口到美国。
第三,跨国公司以东道国当地企业的身份利用反倾销武器,排挤外国竞争对手。跨国公司的全球竞争体现在追随其竞争对手在东道国设厂、生产和销售,以及多家跨国公司对同一目标市场的瓜分竞争上。当跨国公司在东道国面临来自更有竞争力的第三国出口产品时,就有可能以东道国本地企业的身份发起反倾销诉讼,目的在于排挤外国竞争对手。例如,2004年中国彩电出口美国遭遇反倾销措施的根源并不在于美国本土的彩电生产企业,而是由多国公司组成的美国彩电行业,其中在美的日资企业占到很大比例。因此,随着跨国公司的生产、销售在全球的转移,竞争也在全球迅速扩散。
第四,跨国公司以抵偿式外国直接投资(Quid pro quo FDI)模式来降低东道国进行产业保护所带来的风险。抵偿式外国直接投资是指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过程中,通过短期亏损来化解东道国进行本国产业保护的风险。上世纪80年代,本田、日产、丰田、马自达、三菱等日本汽车制造商纷纷以直接投资的方式进入美国市场,但是令人惊奇的是,在美的日资汽车生产企业在这一时期的投资收益率均为负值。实际上,日本汽车制造商在产品和价格上都具有竞争力,但是由于其考虑到在美国市场增加收入和市场份额将导致美国汽车行业提出产业保护要求,特别是此举会导致美国大量汽车业工人失业。因此,日本选择以抵偿式FDI的方式进入美国,以短期亏损的现实化解来自当地的产业保护要求。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日资企业在FDI选址上还特别迴避了底特律,将投资地点分散到俄亥俄及其他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