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和分析,有益于中国在入世之后有效地利用条约赋予的各种权利保护自己的利益。
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六年以来,通过该组织解决反倾销争端已经越来越多地为其成员国采用和接受。1995年,向WTO提出解决争端的反倾销案件只有一起,但到2000年年初,向WTO提交反倾销纠纷的案件即已达到二十多起。
中国即将完成加入WTO的各项谈判,在WTO部长会议通过之后,即可成为WTO成员。如何通过WTO解决国际反倾销争端,WTO可以为成员国提供怎样的公平裁决和保护?本文拟从WTO反倾销争端解决程序的几个问题入手,对通过WTO解决反倾销国际争端的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和介绍:
目前WTO成员国之间解决国际争端主要依据的是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的《关于争端解决的程序和规则的谅解书》(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以下简称“《谅解书》”)。该《谅解书》是1994年4月15日签署,由25条和一个附录构成,包括:协商、调解,成立专家组,上诉程序,仲裁,监督裁决的执行,补偿与中止减让义务,未违法之诉,对发展中国家的规定。有关《多边贸易协定》的磋商和争端解决适用该《谅解书》的规定载于其1.1条和附录1的规定中。
从反倾销案件的角度讲,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的《实施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1994)》(The 1994 GATT Agreement on Article 6,以下简称“《1994年协议》”)作为反倾销问题的专门条约性文件,在第17条中针对反倾销案件的一些特殊的程序性问题作了一些特别规定。根据《谅解书》第1.2条和附录2的规定,反倾销案件应同时适用《谅解书》和《1994年协议》规定的程序与规则。如《谅解书》的规定与《1994年协议》17.4至17.7条规定的特殊规则有差异,则优先适用《1994年协议》17.4至17.7条的规定。
在乌拉圭回合之前,争端的解决机制被称为“论坛式”的,注重争端解决的外交方式。从其解决的包括反倾销纠纷在内的200多个国际纠纷看,应该说是成功的。但显然越来越不适应日益发展的国际贸易新格局。《1994年协议》和《谅解书》相结合,为WTO成员国之间解决反倾销国际争端提供了一条通过仲裁式的争端解决机构裁决争端的新途径。近年来的实践表明,这种争端解决方式更适应新的国际形式需要,能够更加有效地解决贸易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