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于2006年7月14日由商务部重修订并于同年8月正式实施。为我国企业遇到国外反倾销诉讼提供了指导和依据。在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被控倾销时,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者和出口企业可以采取如下步骤积极应诉:
(1)积极应用国际通行规则敢于和善于面对贸易争端。要高度重视反倾销工作,要做到“理性看待,客观分析,合纵联横,标本兼治”,任何一个国际贸易争端都是斗争与妥协的结果,绝对胜诉是少有的,不打总也提不高,总也打不胜,必须精心准备、周密策划。世贸组织是一个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公平、健康发展的机构,发展中成员国的利益同样应受到保护。
(2)一旦立案要作出快速反映,积极应诉。反倾销调查是通过法律程序进行的,如企业不应诉,不积极配合调查机关调查,国外就可以根据所谓的“最佳可获得的信息”往往是对我方不利或起诉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单独裁决,结果是高额反倾销税率。因此,不应诉等于不战而降,彻底退出市场。因此,企业一定要迅速反映,以积极的态度应诉,末失先机。
(3)聘请具有专业经验并熟悉中国国情的律师。反倾销案件是复杂、专业性很强的案件,而且涉及的时间也比较长,中国企业很难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独立进行应诉。因此,聘请具有专业经验并熟悉中国国情的律师来帮助企业应对反倾销案件至关重要,还可以聘请国外律师和国内律师联合办案,这样也有利于节约应诉企业的成本,以取得最佳结果。
(4)组织专门的应诉小组,做好应诉准备。由于应诉工作千头万绪、面广量大、时间紧,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专业队伍,才能出色完成任务。参加应诉的工作人员既要精通生产、销售、财务等各道环节的业务知识、充分了解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又要具备认真、严谨、不怕吃苦的精神。
(5)做好被调查产品范围的抗辨。应诉企业首先应当看自己的出口产品或者产品的等级和种类是否在被调查范围之内,如果不清楚,可以要求调查机关予以澄清,同时,应诉企业可以提出积极抗辨,并提供充分证据,说明自己的产品不应该包括在调查范围之内或者要求调查机关排除在调查范围之外。
(6)认真填写调查机关的调查问卷。调查问卷的调查往往是国外调查机关进行调查一种重要形式,调查问卷往往涉及内容很多,比较复杂,主要包括公司的组织结构、财务制度、出口和国内销售的详细交易纪录、实际生产成本等等(欧盟等发达国家35天内完成),企业必须及时按照要求完成,要与律师沟通,注重填写问卷的策略(帐目相符),以有利于提出最佳的抗辨方案。
(7)充分配合调查机关的核查。反倾销现场核查的结果与最终如何裁决有很大的关系,现场核查是一个重要环节,所以一定要全力以赴。尽量做到在核查中,每个关键部门(财务、人事、生产、销售公司、办公室等)都有专人负责,明确分工,通力合作。
(8)市场经济地位的抗辨。在对外应诉反倾销,给予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一直是我国近十年来不懈努力和抗争的目标。欧美国家一直无视中国的经济改革变化,仍然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认为中国的企业并不是按照市场经济运作的,住往在裁决时采取极不公正和歧视性的做法,导致很高的倾销幅度。
(9)替代国的选择。在国外调查机关不认可中国或者应诉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时,将原则上适用替代国政策。这时,替代国的选择成为应诉成功与否的重要步骤。根据美国法律和实践,美国商务部在调查中选定替代国时的标准是:①该国也大量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②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美国商务部在实践中,常常采用印度、马来西亚、泰国、巴西、巴基斯坦等发展中国家作为替代国。欧盟当局在选择替代国方面也有非常大的灵活性,欧盟反倾销法只是规定应当是“适当的”和“不是不合理的”,欧盟当局理由其自由裁决量权,制定了一套选择替代国的方法。在选择时,主考虑下列重要因素:存在相同产品;制定工艺和技术以及生产标准的相同性;价格水平的可靠性;行政管理的便利性。实际上,欧盟采用不替代国的方法,而是替代工业部门的做法。而且根据欧盟反倾销法的规定,对选择替代国的异议在立案公告后10天内提出。
(10)单独税率的抗辨。由于欧美一直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分别税率也是一种对华反倾销长期争论的焦点之一,分别税率和非市场经济地位并不是完全相同的问题,但是对华反倾销问题上是密切不可分的。欧美认为:由于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企业不独立于政府,反倾销税只能一个统一的税率,适用于所有中国公司的产品。这种做法明显具有歧视性。实际上,中国的企业基本上是独立于政府的,而且不同企业之间也是完全独立的。欧美对中国采取的“一国一税”的做法是极其不公正的。中国企业有对外应诉中也提出了积极的抗辨。但是,由于欧美国家在“分别裁决”问题上一直没有明文规定,调查机关具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11)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和配合。由于国外反倾销对华的不公平性和歧视性,尤其对于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应诉企业可以取得中国政府以及有关协会、商会的支持和配合,甚至在必要时通过政府施加一定压力。
(12)加强与进口商的通力合作。在反倾销诉讼时,进出口商的利益基本是一致的,出口商希望胜诉保住出口市场,进口商也希望进口赚取利润。因此我国的出口企业要与进口商建立长期稳定、相互信任的合作关系,加强同国外进口商的合作,是我国企业获得胜诉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反倾销应诉中,进口商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可以在其国内反倾销应诉中提供有利于我方的证据,如有效地进行损害问题的抗辩;(2)可以说服其国内的用户向反倾销主管机构施加压力;(3)可以协助寻找相对较低的替代国价格等。
(13)适时度势进行价格承诺,以确保企业的出口份额。在反倾销调查程序中,调查机关作为肯定性初裁后,我国应诉企业可以在征收高额反倾销和价格承诺之间进行权权衡,向调查机关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和请求。价格承诺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我国应诉企业的一定数量的出口。
(14)参加听证会。根据反倾销案件的进展情况,应诉企业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促使案件向有利于应诉企业的方向发展。中国应诉企业可以在合适的时机要求召开听证会,利用听证会阐述有利的观点,并同时补充调查问卷的一些不足。
(15)行政复审。如果应诉企业的产品在被征收反倾销后,应诉企业可以根据该国的法律规定申请复审,要求变更反倾销税率或撤销反倾销措施,以更重新进入市场。如果出口企业在原反倾销调查期间没有出口被调查产品,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16)司法审议和WTO争端解决。应诉企业对最终裁定和复审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所在国的司法机关提出司法审议,要求改变或撤销原裁决或决定。由于中国业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如果国外调查机关的裁决对中国不利或者不公平做法,中国企业可以向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提出上诉,维护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17)做好反倾销应诉的同时,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中国企业在积极而在效对外反倾销应诉的同时,中国企业应当加强出口市场秩序的规范,事先预防国外反倾销案件;中国企业也应当密切跟踪国我动态,及时调整出口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