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得以各种语言出版,其中仅英文版和法文版
ICC 和ICC 标识、CCI 和CCI 标识、国际商会、世界性商业
组织、WBO、国际仲裁院、国际商会仲裁院(包括其西班牙
语、法语、德语和阿拉伯语之译文)均为国际商会的商标,已
©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CC) / 国际商会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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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向意欲将争议提交国际商会仲裁的当事人推荐下列标准仲裁条款。
谨此提醒当事人可以在其仲裁条款中规定合同准据法、仲裁员人数、仲裁地和仲裁语文。
当事人对合同准据法、仲裁地和仲裁语文的自由选择权不受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限制。
在此亦提醒当事人注意某些国家的法律要求合同当事人明示接受仲裁条款,有时还须以准
凡产生于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按照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由依据该规则指定的一名
为了适应中国法律的规定,建议在以中国大陆为仲裁地点的仲裁中,当事人应当在上述示
范条款中援引国际商会仲裁院,具体内容如下:
“凡产生于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提交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并按照国际商会仲裁
规则由依据该规则指定的一名或数名仲裁员终局解决。”
国际商会仲裁前公断程序规则和国际商会仲裁规则标准条款
想要适用国际商会仲裁前公断程序规则和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援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