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奥委会随之遇到了一个难题,部分奥委会成员甚至在洛桑将国际奥委会告上法庭。
"奥运会的一个成员到一个普通法院起诉奥委会,令人无法接受。"时任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先生提到。
之后,萨马兰奇先生开始多方寻求法律人士的意见,思考将如何避免类似情况的出现。
"为避免日后任何一个国际奥委会的成员对奥组委会所做决定采取任何法律诉讼行为,萨马兰奇建议在<奥林匹克宪章>的誓言部分加入了'我宣誓尊重并履行奥委会章程及奥维会的一切决定,我宣誓绝不为此起诉。"深谙这段历史的国际体育仲裁研究员黄世席回忆称。
多次咨询之后,其结论是<奥林匹克宪章>中新的内容并不能杜绝这种问题的出现。
国际奥委会的成员一旦自身利益受损,他们都可以对国际奥委会进行诉讼。
因此,专门建立一个为体育界进行仲裁并能得到运动员及体育联合会组织承认的机构被提上了议程。
萨马兰奇在莫斯科当选为国际奥委会主席之后,国际体育仲裁院变现。
成立之后的国际体育仲裁院并未立即开始运作。1983年,国际奥委会正式批准了体育仲裁院的章程,该章程至1984年6月30日才生效,因此一年之后的国际体育仲裁院在做到了"有法可依"后,才正式运转起来。
仲裁庭实际上由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负责,后者由20名来自世界各国的委员组成,而这些委员无一例外必须是体育法与仲裁法方面的资深专家。
委员产生的过程比较复杂。首先,国际体育联合会、国家奥委会协会及国际奥委会各自分别任命4名委员,共12名;接下来由该12名委员协商后委任另外4名委员,此项任命必须考虑保证运动员的利益;最后,剩下的4名委员由上面产生的16名委员协商后任命,该4名委员必须独立于委任其他16名委员的任何机构。
在1996年,体育仲裁院部分机构移师海外,在澳大利亚的悉尼,以及美国的丹佛两地设立了体育仲裁院的常设办事处。该办事处直接隶属于瑞士洛桑的体育仲裁院办公室,亦拥有受理案件和启动仲裁程序的全部职能。至此,远在大洋洲和北美洲的当事人可以方便地向体育仲裁院提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