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仲裁的最终仲裁结果为美卓公司支付公司500,000欧元;公司支付美卓公司10%设备尾款1,334,472欧元及按3%年利率计算1,334,472欧元利息,从2004年8月10日起开始计算;双方所有其他索赔和反索赔均被拒绝;双方各自承担各自的法律费用和其他费用;仲裁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担。仲裁主席VinayakPradhan、美卓公司仲裁员JohnBeechey、公司指定的仲裁员陶景洲在仲裁书上签了字,签署日期为2008年6月30日;签署地点为新加坡。
公司称,公司收到此仲裁裁决后立即召开高层会议商议后一致认为公司现在不会,将来也不会接受此结果,因为公司对美卓公司的起诉事实清楚,美卓公司严重违约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是双方不争的事实。目前,公司正在与美卓公司进行和解沟通,建议对方放弃仲裁结果,即:美卓公司不向公司支付500,000欧元,公司也不向美卓公司支付设备尾款1,334,472欧元及3%的年利息(从2004年8月10日起计算)。如果对方拒绝和解,公司将按照1995年8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有关问题的通知》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