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对仲裁裁决的干预制度,一般包括执行程序和撤销程序两种。前者考察的是仲裁裁决的执行力,后者决定的是仲裁裁决的既判力。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某份仲裁裁决,剥夺的仅仅是该仲裁裁决在该国的强制执行力,而非仲裁裁决的既判力,当事人仍然可以按照仲裁裁决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也可以去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提起执行程序。但是,若仲裁裁决被撤销,其丧失的包括既判力,及在该国的执行力,外国法院也倾向于不予承认执行该种被仲裁地法院撤销的仲裁裁决。因此,执行程序与撤销程序是存在区别的,这在其他国家尤为明显。大部分国家对执行程序和撤销程序作了完全不一样的规定。
《意大利民事诉讼法》第825条规定:意欲在意大利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应将仲裁书正本或正式副本连同仲裁协议或包含仲裁条款的文件或类似文件的原本或正式副本,提交仲裁地所在区的地方法院注册;地方法官查明裁决符合所有形式要求后,通过签发执行令强制执行;对于拒绝强制执行的法院裁定,当事人可向一审法院提出异议,法院经庭审合意作出的最终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意大利民事诉讼法》第827条规定:在意大利做出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只能通过撤销程序予以追诉。
可见,意大利仲裁裁决的执行许可程序由仲裁地地方法官审查,审查内容是仲裁裁决是否符合形式要求,解释上认为这种审查限于仲裁裁决和仲裁协议表面上是否存在,而不审查其有效性或仲裁员的管辖权[13]。经过审查,若地方法官做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则当事人有权向一审法院提出异议,但若地方法院作出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则当事人就不得向该法院提出异议,但可以提起撤销程序予以救济。
《法国民事诉讼法》对于在法国做出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规定的执行程序是:如果援用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证明该裁决存在,并且承认该裁决不会显然违反国际公共秩序,由执行法官宣告仲裁裁决在法国具有执行力(第1498条);对于拒绝承认或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的决定,当事人可以向上诉法院上诉(第1501条);对于承认和准予执行在法国做出的国际仲裁裁决的裁定,不允许提起任何上诉,但可以向做出裁定的法院的上诉法院提出撤销申请(第1054条);如果在宣告具有执行力的裁决送达后1个月内未提出撤销申请,再行提出则不予受理(第1505条)。
法国法的上述规定表明,仲裁裁决由执行官审查,审查内容为仲裁裁决的表面存在和公共秩序的不违反,若执行官做出不予承认执行仲裁裁决的决定,则当事人可上诉;若执行官作出承认执行仲裁裁决的决定,则当事人没有上诉权,但可以自收到执行决定1个月内提出撤销申请予以救济。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042条规定:对宣告裁决可执行的申请,无须初步口头听审即可以命令方式做出决定,对宣告令可以提出异议,如提出异议,宣告裁决可执行的决议应由判决决定,该判决不得上诉。对驳回强制执行令申请的决定,可立即提出上诉。
可见德国对执行程序的救济亦规定了和意大利与法国相类似的方式,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可以提起上诉,对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则可提出异议,对异议做出的判决不得上诉。
从以上国家的立法可以看出,当事人要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必须首先提起执行许可程序,获得法官或执行官的执行令。法官或执行官对仲裁裁决仅做初步审查,只要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表面存在,且不违反公共秩序,就予以承认执行该仲裁裁决。对于承认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当事人不得提起异议和上诉,但可以通过申请撤销得到救济;若法院或执行官做出了不予承认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则当事人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异议或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14] 。因此,对于执行程序,各国立法是设置了必要的纠正途径的,该纠正途径可以是异议,也可以是上诉,甚至可以是另外提起一种程序。
至于撤销裁定,各国立法普遍采纳了上诉制度。《美国联邦仲裁法》、《美国统一仲裁法》、《德国民事诉讼法》、《法国民事诉讼法》、《比利时司法法典》都允许当事人就法院的司法干预决定提起上诉 [15]。《英国仲裁法》允许当事人在得到法院许可后,对司法干预决定提起上诉[16]。《瑞士仲裁法》虽原则上不许上诉,但认为由最高法院审理可形成具有重要意义的先例时,上诉法院可以允许再行上诉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