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我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0年《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简介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程序如下:
仲裁机构受理争议必须以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为据,但单有仲裁协议,并不能自动地引起仲裁审理程序的开始,还必须由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仲裁申请的提出是开始仲裁审理程序的最初法律步骤。
仲裁程序自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发出仲裁通知之日起正式开始。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及附件。双方当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书或仲裁通知书后,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仲裁费用,否则将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可在仲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书;
分别做好证据材料的核对及整理工作,必要时可提交补充证据;
及时提交仲裁员选定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详细写明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等有关材料;
在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申请人应主动查找其下落,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被申请人的确切住所,否则将影响仲裁程序进行;
被申请人若要提出仲裁反请求,则必须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此外,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有权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