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申请人A公司为解决其与被申请人B公司因双方于1987年签订的《电梯供货合同》引起的争议于2001年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人依据合同向被申请人共交付4台瑞士产电梯,被申请人应按合同支付总计40万美元。但在申请人交货后,多次向被申请人催收欠款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仅支付26万美元,尚余14万美元始终没有支付。故申请人要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合同余款14万美元及违约金。被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答辩指出,其拒绝支付申请人合同余款的原因在于申请人在交货过程中存在以次充好的欺诈行为,申请人交付的电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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