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是一家合资公司,5年前同国外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引进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我们双方发生争议已经3年多,经反复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现在我公司准备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不知道我国的法律,在诉讼时效上有那些规定?
答:从以上事实看,当初你们双方合同约定的比较好。对争议的解决既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申请仲裁,对你们公司还是比较有利的。按照我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关于诉讼时效是这样规定的: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计算起点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开始。如果计算的起点不明确,也就无法知道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在司法实践中,超过诉讼时效一般有两种,一种是知道自己的权利已经被非法侵害了,并且始终在努力,想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可是一直没有留下任何文字和记载,到了想通过诉讼解决的时候,诉讼时效已经超过了。另一种是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但却忽略了时效的重要性,结果导致诉讼时效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