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下称“第一申请人”)、申请人朱××(下称“第二申请人”)根据2002年1月3日由第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凌××(下称“第二被申请人”)签署的《协议》中的仲裁条款,于2002年2月4日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提交确认仲裁条款效力的仲裁申请书,请求确认该仲裁条款不仅约束《协议》的签署人,而且在签署人的委托人之间具有可执行性,即该仲裁协议约束第一申请人和第二被申请人的委托人浙江××集团有限公司外贸分公司(下称“第一被申请人”)。申请人于2002年4月2日将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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