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会)根据申请人××发展有限公司与第一被申请人××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订立的出资额转让合同和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及第二被申请人××外运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于1999年3月9日受理了本案。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8年5月10日施行之文本,下称仲裁规则)的规定,由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员、被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员和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代指定的××首席仲裁员于1999年4月8日组成了审理本案的仲裁庭。深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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