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会)根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的“中外合作经营××储运有限公司合同书”(下称合作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及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于1997年4月30日受理了双方当事人之间关于前述合作合同争议的仲裁案。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文本,下称仲裁规则)的规定,由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员,被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员及因双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共同指定或委托主任指定而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代为指定的首席仲裁员,于1997年6月4日组成仲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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