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法律依据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发展尚不完善,比较典型的是英国与美国的实践模式。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与联邦政府均有相对独立的立法权。研究美国州与州之间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有助于扩展我国区际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解决的思路。
由于受英国法律的影响,美国法院曾在很长的时间内对仲裁抱着怀疑,甚至敌视态度。仲裁被认为是对司法管辖权的瓜分。由于对仲栽员审理案件能力的怀疑,以及认为非正式的仲裁程序不能够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法院认为仲裁不是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恰当手段。但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商业交易的效率迅速提高与美国冗长、繁琐的司法程序形成了强烈的矛盾,司法程序之外解决纠纷的ADR方式得到倡导和流行。在此趋势下,美国司法界对仲裁的态度逐渐发生了转变。192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第一部联邦仲裁法(FederalArbitrationAct),即FAA。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与联邦政府均有相对独立的立法权。在FAA通过之前,有关仲裁事项属于各州的立法权限,仲裁协议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均是由各州的法院行使管辖权,法院因此依照各州的法律确定法院对仲裁进行司法审查的标准。FAA是美国首次在联邦这一层面上对仲裁进行立法。FAA确立了两个基本原则。第一,承认仲裁协议的有效性。FAA第2节明确规定仲裁协议是有效的、不可撤销的和可执行的。第二,FAA规定了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标准。法院只能在有限的情况下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979年9月30日,美国加入《纽约公约》,成为《纽约公约》的成员国。《纽约公约》的全文被收录为FAA的第二章。依据FAA第二章的规定,关于公约项下裁决的撤销或执行是由联邦法院,而不是州法院行使管辖权。在《纽约公约》和FAA其他条款的关系上,法院的一般观点是:如果《纽约公约》的规定和FAA有直接冲突,《纽约公约》优先适用。因为美国宪法第6条规定,根据合众国的权利已缔结或将缔结的一切条约,与合众国宪法以及根据宪法所指定的合众国法律,都是全国的最高法律。〔15〕在美国区际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问题上,不同法域的州与州之间亦是参照《纽约公约》以保证申请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顺畅与便利。英国不同法域的英格兰与威尔士之间,相互承认与执行对方仲裁裁决也是参照适用1958年的《纽约公约》,两国这种实践模式是各法域之间相互承认与执行判决理念的延伸,是一种简便而较为成功的方式。〔16〕
我国目前区际性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不仅仅是港澳地区的问题,还有更难解决的台湾问题,中国四法域在承认与执行外法域仲裁裁决方面,程序、条件、方式等难易程度不完全相同,香港受普通法系的影响较大,有关的立法及司法实践较为完善,当事人有充分的可选择的余地,澳门和台湾则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除非法院认定不存在互惠,其改进的内容实际上是单方接受《纽约公约》的相关内容,内地法域则较为注重有无条约依据及互惠,在某种意义上,条约无非是书面的有保证的互惠,内地和香港法域都明文将《纽约公约》引入其仲裁承认及执行的机制中,澳门和台湾法域在现阶段虽然不能在形式上适用《纽约公约》,但其仲裁法规也明显受到公约的影响,区际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不是外国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我国在形式上仿照英美适用《纽约公约》解决区际仲裁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存在观念上的障碍,但可以设想在四法域之间签订区域性的协定,在实体内容上尽可能采用代表仲裁立法大趋势的《纽约公约》,使中国的区际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制度在实质上统一于该公约。
总之,随着世界范围内经济一体化的迅速发展和东亚经济形势变化,东亚加快了区域经济合作步伐。在东亚区域经济合作大潮下,原本有着密切经贸关系的中国大陆港澳台(简称四地)经济合作面临巨大机遇和挑战。两岸四地经济一体化是两岸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受经济利益所驱动的不可阻挡的潮流。社会制度、法律体系原因造成四法域的法律差异较大,在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由于直接贸易的实现和经贸活动的多样化,两岸四地贸易和交通运输、保险、技术转让等方面的纠纷会大量出现,为了避开繁琐的司法程序,当事人大都会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区域性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完善港澳地区仲裁裁决在内地的承认与执行案件相关法律依据的同时,审理该类案件需顺应《纽约公约》支持我决执行的发展趋势,为两岸四地法律冲突的解决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