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各国关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的国内法规定不同,阻碍了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也不利于国际经济贸易往来。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社会试图制定国际条约以协调各国的制度。
在国际联盟的倡导下分别制定了以下两个国际条约,即1923年《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和1927年《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是1923年9月24日在国际联盟主持下于日内瓦制定的,1924年7月生效。参加的国家有英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日本、挪威等国家。该《议定书》规定各缔约国在当事人处于缔约国处于缔约国管辖范围内的情况下,承认在其中任何一个缔约国境内所签定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如果裁决是在某一缔约国境内作出的,这个国家就应执行该项裁决。
《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是1927年9月26日订于日内瓦的国际公约,该公约己于1929年7月生效,只要参加1923年《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的国家才能批准参加该公约。公约规定即使仲裁裁决是在执行裁决国以外的国家作出的,只要是依照上述《日内瓦议定书》签定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所作出的裁决,各缔约国都应给予执行。
现在最重要,参加国最多的关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的条约就是该公约。1958年3月20日至6月10日在联合国主持下在纽约的联合国本部召开了国际商事仲裁会议,该国际会议最后通过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该公约也被简称为1958年《纽约公约》。在各缔约国之间,该公约已基本上取代了1923年《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和1927年《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1958年《纽约公约》扩大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范围,放宽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简化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为在世界范围内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