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仲裁裁决作出后,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执行,执行地国法院会对裁决是否违背本国之公共政策进行审查。公共政策是各国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保护本国基本道德、准则和政策、利益的最后防线,是各国拒绝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传统依据。世界各国对公共政策的理解和认定标准极为不同,常见的定义包括道德规则、法律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善良风俗、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等等,表现出很强的弹性,缺乏统一、完整的解释和规范。然而随着经济活动的全球化,平等互利的理念深入人心,为各国所接受,特别是当各国认识到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会为国际商务和贸易的发展提供平等互利的环境和可能,公共政策在仲裁程序中的运用开始受到限制。
具体表现在:第一,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区分国内和国际两个不同范畴的“公共政策”。对公共政策的适用设定了一定的界限,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适用更有利于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国际公共政策。
第二,各国已逐渐抛弃了随意性及可变性较大的公共政策的“主观”标准而采用更加合理的“客观”标准。即执行国法院不再以外国裁决的准据法本身与本国公共政策不一致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裁决,而只在承认和执行裁决导致危害执行国利益的情况下,才运用“公共政策”拒绝承认和执行。
第三,各国新近的判例显示出各国开始狭义地解释公共政策,将公共秩序保留限制于执行外国裁决会明显违反执行国法制的基本原则的范围内。
第四,部份国家有关共政策的立法开始内容具体化和范围确定化方向发展。
总之,法院在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时,公共政策是传统的重要内容,但其涵义已发生巨大变化。
一国法院在对一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进行审查后,如发现存在与上述四项要求相抵触的情形,则有关仲裁若在该国境内进行或裁决是依据该国法律作出,该国法院有权撤销仲裁活动中产生的任何裁决,而且该裁决在1958年《纽约公约》的所有成员国也均不能获承认与执行;若有关裁决在该国境外进行且非依该国法律做出,法院有权拒绝在本国承认和执行该项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