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会)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3年2月4日签订的《合作经营××货柜码头有限公司合同书》(下称合作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提出的仲裁申请,于1997年7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关于前述合作合同争议的仲裁案。本案程序适用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称仲裁规则)。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由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员、被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员、因双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指定而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首席仲裁员三人于1997年9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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