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塞浦路斯×× Marine Co.LTD(以下简称“出租人”)根据与被申请人中国××贸易运输(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承租人”)于1994年9月26日签订的定期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2000年4月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承租人向其支付“AKA”轮租金差额、还船清舱费、装港清舱附加费、停租租金及燃油费、亏舱费等项费用合计200002.63美元。仲裁委员会秘书处于2000年7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选定仲裁员和共同选定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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