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会)根据申请人××国际有限公司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8年5月10日起施行文本,下称仲裁规则)的规定,于1998年12月3日受理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仲裁案。申请人选定了×××仲裁员,第一被申请人××实业公司和第二被申请人××铸造厂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20天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指定仲裁员而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为被申请人指定了×××仲裁员,因双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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