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会)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精密文具厂有限公司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于1999年5月31日受理了双方当事人关于上述合同的仲裁案。深圳分会秘书处将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其证明材料和仲裁文件送达被申请人后,被申请人提交了答辩书和反诉书及其证明材料。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称仲裁规则)的规定,由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员、被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员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代指定的××首席仲裁员于1999年7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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