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会)根据申请人广州××供应站与被申请人××美食有限公司于1992年11月27日签订的“中外合作经营××美食有限公司合同书”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的仲裁申请,受理了双方当事人关于上述合同的争议案。被申请人收到深圳分会秘书处转去的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其证明材料和仲裁文件后,向深圳分会提交了答辩书及其证明材料。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称仲裁规则)的规定,1997年9月8日由×××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和×××仲裁员组成审理本案的仲裁庭。仲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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