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1年11月2日签订《进口货物委托转运代理协议》,由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委托,在港口为其代办海运进口货物的交接、报关/转关国内转运业务。代理方式为铁路(公路)自天津至张掖站,交至被申请人验收为准。2002年5月12日,涉案货物抵达天津港。因被申请人无进出口经营权,由被申请人委托Z公司作为外贸代理。相关的文件Z公司直至2002年5月20日才交至天津。由于文件晚到,申请人发送的日期也相应延后,申请人在2002年5月23日将全部手续办妥,发送完毕,将涉案货物发往被申请人指定的交货地点。被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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