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Transitional Period; trade associations; role theory
国际商事仲裁中法律适用问题,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问题,也是理论界的一大课题,本文主要针对仲裁协议的准据法、国际商事仲裁中实体法的确定、国际商事仲裁中程序法的确定和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立法现状、司法实践及立法建议展开分析,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其中,因仲裁协议的准据法有其相对独立性而常被单独研究从而被排除在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的研究范围之外,实际上,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直接关系到仲裁协议的效力,并关系到仲裁庭的管辖权,因此是研究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的确定是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的核心部分,与国内法院实体法的选择和适用相比,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的选择和适用要复杂得多,主要体现在: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冲突规范并不是确定争议实体法的唯一根据;仲裁员在仲裁中一般要解决“二级冲突”即冲突法规则的选择和适用问题;如果当事人已明示选择了仲裁实体法,仲裁庭将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未作法律选择时,仲裁庭一般适用仲裁地国的冲突规则、仲裁员本国的冲突规则或者仲裁员认为适当的其他冲突规则等,来确定仲裁适用的实体法;此外,仲裁员还可不援引任何冲突规则,而直接适用他认为适当的实体法。 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事项的法律既包括仲裁程序法(或称仲裁法),也包括仲裁规则。
前者通常表现为单独的仲裁法,或者包含在民事诉讼法典等程序法之中,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机关作出的相关解释也构成仲裁程序法的组成部分。而后者则仅指各仲裁机构根据其本国仲裁法制定的关于如何进行仲裁所遵循的程序规则。仲裁庭在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时,在程序方面和实体方面可以适用不同的法律体系,而各国的具体规定迥异,这是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独立性的体现,也恰恰是研究仲裁程序法的难点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