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直接适用国内法的实体规则。此方式已被采用,主要分两种情况:一是当有虚假法律冲突时,仲裁员可直接适用该具有统一内容的实体规则。二是当有真实法律冲突时,仲裁员不依任何冲突规则,而直接适用所选择的国内法。
(2) 适用非国内实体规则。此规则是指仲裁员不仅不考虑任何冲突法规则,也不直接适用国内法,而是适用一套非源于任何国内法的规则解决争议,主要包括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和国际商法。
①国际法。首先,我们现在所称的国际法已扩展到联合国一类的国际组织,甚至个人或个人团体。其次,随着国际私人投资的发展投资争议日益增多,在学说和实践上出现了新的倾向,认为既然仲裁制度的特点之一是允许当事人有选择法律的自由,则无任何理由限制当事人只能选择国内法。②一般法律原则。在国际合同的法律选择条款中常常规定适用一般法律原则,或是单独适用或是结合国内法律体系适用。③并存法。由于以国际法或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合同准据法存在一些弊端,所以,将国际法或一般法律原则与国内法结合起来,创立一个可适用的并存法律体系的做法是发展趋势。④商法。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惯常方法是选择某一特定的国内法律体系。但如此选择合同准据法已经脱离了现代国际贸易的实际,现代商法将满足国际商事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