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干事应向预算、财务和行政管理委员会提出世贸组织的年度预算和财务报告。预算、财务和行政管理委员会应对总干事提出的年度预算和财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总理事会提出建议。这些年度预算应由总理事会批准。
2、预算、财务和行政管理委员会应向总理事会提出财务规则之建议。该规则应包括以下规定:
财务规则应尽可能地以《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规则和实践为基础。
3、总理事人采用的财务规则和年度预算应当由世贸组织过半数以上的成员以2/3的多数表决通过。
4、各成员应按照总理事会通过的财务规则,尽快向世贸组织交纳世贸组织费用中所分摊的份额。
1、世贸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各成员应赋予世贸组织享有执行其职责所需要的法律资格。
2、世贸组织各成员赋予世贸组织为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特权和豁免。
3、世贸组织各成员应同样给予世贸组织官员和各成员代表在其独立行使世贸组织有关职责时必要的特权和豁免权。
4、每一世贸组织成员所赋予世贸组织及其官员的特权和豁免权,应当和1947年11月2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权公约》之规定相似。
1、世贸组织应当继续遵循《1947年关贸总协定》奉行的由一致意见作出决定的实践。除另有规定外,若某一决定无法取得一致意见时,则由投票决定。在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上,世贸组织的每一成员有一票投票权。欧洲共同体投票时,其票数应与参加欧共体成员国数相等。除本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另有规定外,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的决定应以多数表决通过。
2、部长会议和决理事会对本协议和多这贸易协议具有专门的解释权。对附件一中多边贸易的解释,应基于负责这些协议运作的理事会的意见。一项解释的决定应由成员四分之三多数通过。但本款不应损害第十条关于修正的规定。
3、在例外情况下,部长会议可以决定豁免某成员方根据本协议和其他多边贸易协议所承担的某项义务。除本款另有规定外,这种决定应经四分之三成员的批准。
(1)有关协议的豁免的申请,应提交到部长会议,遵循由一致意见作出决定的实践来予以考虑,部长会议应当确定一个不超过90天的期限,来考虑这种申请。如果在期限内不能获得一致意见,任何予以豁免的决定应经过四分之三成员的同意。
(2)有关附件一(1)、(2)和(3)或诸边贸易协议及其附件的豁免申请,应首先分别提交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知识产权理事会在不超过90天的期限内予以考虑,当限期届满时,有关理事会应当向部长会议提交报告。
4、部长会议关于给予某项义务豁免的决定,应陈述证明该决定合理的特殊情况,实施豁免的条件,以及豁免终止的日期。任何豁免的期限超过年者,应在给予豁免不晚于1年内由部长会议审议,并在豁免期满前,每年审议一次。审议中,部长会议应审查证明豁免期满前,每年审议一次。审议中,部长会议应审查证明豁免合理性的特殊情况是否仍然存在,以及豁免所附条件是否得以满足。部长会议在年度审议的基础上可以决定延长、修改和终止这项豁免。
5、一项诸边贸易协议的决定,包括有关解释和豁免的决定,从属该协议的规定。
1、世贸组织的任何成员可以向部长会议提出动议修正本协议或附件一中的多边贸易协议。第四条第5款中的各理事会也可向部长会议提出动议修正附件一中它们所负责运作的多边贸易协议。除非部长会议决定一个更长的时间,否则在部长会议上正式提出修正动议后90天内,部长会议关于就修正动议交各成员接受决定主,应由一致意见作出,除非适用本条第2款、第5款或第6款,该决定应明确是否适用本条第3款或第4款。如果获得一致意见,部长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多数成员决定是否将修正动议成员接受。除本条第2款、第5款和第6款的规定外,本条第3款的规定应当适用修正动议,除非部长会议四分之三多数成员决定应适用本条第4款。
2、对本条以及以下各条规定的修正应经所有成员接受方生效:
3、除本条第2款、第6款所列之外,对本协议各条的修改,对附件一(1)和(3)中的多边贸易协议的修正,其性质将改变成员的权利义务者经三分之二多数成员接受后,即对接受这些修正的成员生效,根据本款生效的任何修正属于这样的性质,即任何成员在部长会议确定的时限内不接受修正,应退出世贸组织,或经部长会议同意仍为成员。
4、除本条第2款和第6款所列之外,对本协议各条的修正,对附件一(1)和(3)中多边贸易协议的修正,其性质并不改变成员权利与义务者,经三分之二多数成员接受后,即对所有成员生效。
5、除本条第2款的规定外,对《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2、3部分及其各自附件的修正,经三分之二多数成员接受后,即对接受修正的成员生效,并对以后接受修正的每一成员生效。部长会议可以四分之三的多数成员同意决定,根据前述规定生效的任何修正属于这样的性质,即任何成员在部长会议确定的时限内不接受修正,应退出世贸组织,或经部长会议同意,仍为成员。对《服务贸易总协定》第4、5、6部分及其各自附件的修正,经三分之二多数成员接受,即对所有成员生效。
6、尽管本条各款的规定,但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修正,只要符合了该协定第七十一条第2款的条件,就可由部长会议通过而无须进一步的接受程序。
7、任何接受修正的成员或附件生中的多边贸易协议的成员,都应当在部长会议规定的接受期限内,将接受证件交存世贸组织的总干事。
9、经某一贸易协议成员之要求,部长会议经一致同意可决定将该贸易协议补充进附件四。经某一诸边贸易协议成员之要求,部长会议可决定从附件四中删除该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