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是在本协议生效之日已是《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和欧洲共同体,接受本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并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附有承诺和减让表以及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附有承诺单者,都是世贸组织创始成员。
2、联合国所承认的最不发达国家,只需在它们各自发燕尾服、财政和贸易需要的范围内以及行政管理的能力内作出承诺和减让。
1、任何国家或在对外贸易关系以及本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所规定的事务方面享有充分自治的单独关税地区,可以在它和世贸组织议定的条件下,加入本协议。这种加入适用于本协议及所附的多边贸易协议。
2、加入应由部长会议作出决定,部长会议应经世贸组织成员三分之二多数同意。
1、本协议和附件一和附件二中的多边贸易协议在有关成员之间将互不适用,如果它们中任何一方在另一方成为成员时不同意适用。
2、《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以前曾引用过该总协定的第三十五条,并在本协议生效时仍实施第三十五条者,则这种世贸组织的成员可引用第1款。
3、本条第1款适用于一个成员和另一个按第十二条加入的成员,如果不同意适用的一方,在部长会议批准加入条件之前,通知部长会议互不适用。
4、在特殊情况下,部长会议可以根据任何一成员的要求,来审议本条的执行情况并提出适当建议。
5、诸边贸易协议成员之间的互不适用,从属该协议规定。
1、本协议供那些按照本协议第十一条有资格成为世贸组织创始成员的《1947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和欧洲共同体以签字或其他方式接受。这种接受适用于本协议及所附的多边贸易协议。本协议及所附的多边贸易协议的生效日期,由部长们根据《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第三条作出决定。除部长们另有决定外,本协议及所附的多边贸易协议生效后两年内继续开放供接受。本协议生效后的接受,应在该接受后30天生效。
2、本协议生效后接受本协议的成员方,对于那些自本协议生效时起尚需一定时期才履行的多边贸易协议中的减让和义务,应如同该成员在本协议生效时接受本协议一样,履行这些减让和义务。
3、本协议生效时,本协议及多边贸易协议之文本,应交《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的总干事保存,总干事应向业已接受本协议的各政府及欧洲共同体,提供经审核无误的本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副本,以及对其接受的通知书。
4、诸边贸易协议的生效及接受,从属这些协议的规定。这些协议应由《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的总干事保存。本协议生效时,这些协议应由世贸组织总干事保存。
1、任何成员可退出本协议。该退出适用于本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并自世贸组织总干事收到书面退出通知之日起6个月期满时生效。
1、除本协议或多边贸易协议另有规定外,世贸组织应当接受《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以及该协议框架内各机构所遵循的决定、程序和惯例的指导。
2、从实际出发,《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秘书处应成为世贸组织的秘书处,《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的总干事,直到部长会议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第2款的规定任命其总干事之前,应当作为世贸组织的总干事。
3、当本协议的规定与多边贸易协议的规定发生冲突时,应以本协议的规定为准。
4、每一成员应当保证其法律、规则和行政程序,与所附各协议中的义务相一致。
5、不得对本协议的任何规定提出保留。对多边贸易协议任何条款的保留,仅以这些协议之规定为限。有关诸边贸易协议的保留,从属这些协议之规定。
6、本协议应当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登记。
1994年4月15日订于马拉喀什,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各有一文本,每个文本均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中所称“国家”或“若干国家”,应理解为包括任何世贸组织单独关税地区成员。
在世贸组织单独关税地区成员的情况下,本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中“国家的(‘国民的’)”一词,除非另有规定,应理解为与单独关税地区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