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WTO规则的主要目标是为国际贸易创造公平竞争的机会,但从近几年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例不断攀升的趋势来看,反倾销和反补贴制度正在成为进口国推行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的工具。尤其是反倾销已成为当代国际贸易中的主导性贸易壁垒。
从近年来国际反补贴案件的情况来看,使用反补贴手段的国家比较集中,反补贴手段并没有在多数国家中得到广泛使用。由于反补贴的实施涉及大量政府间交涉,需要权衡国家整体利益,同时,使用反补贴手段的要求较高、标准较严,因此,在国际反补贴案件中,发达国家明显占据主动和优势地位。在发达国家总计发起的100件反补贴调查中,针对发展中国家就发起了71起,比例为71%;而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只发起了12起。在发达国家最终实施的47起反补贴措施中,其中,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就有30起;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则只实施了6起。
从WTO成立以来国际反倾销案件的情况来看,反倾销案例数量从20世纪60年代年均30件,上升到21世纪初的年均295件,呈现出不断攀升的态势;发起国由20世纪80年代初的只有8个国家上升到2004年的41个国家实施了反倾销措施,尽管反倾销发起国在全球呈现不断扩散的态势,但反倾销摩擦主要还是由印度、美国、欧盟、阿根廷、南非、澳大利亚、加拿大、巴西等少数国家集中制造,其中,发达国家仍然是反倾销摩擦的主要发起者;而被控国则主要针对出口竞争力强劲的中国、韩国、美国、中国台湾、日本等少数几个国家和地区,尤其是对转型中发展中国家的政治歧视十分明显。
世界贸易组织制定各项协议的初衷是规制各缔约方实施报复措施时的任意性。但遗憾的是,这些协议的许多条款由于其本身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模糊性,从而实际上赋予了各缔约方主管当局在实施贸易救济措施过程中过多的自由裁量权,直接导致了贸易救济措施被过度滥用。虽然WTO有一套比较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可供遭到滥用贸易救济措施的而受损害的其他成员方援用,但从时间上来看,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一项争端平均需耗时一年半,往往即使受害成员方能够在WTO获得胜诉,败诉方也不一定就会立即按照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的建设改正自己的不当做法,而受害方遭遇不公正贸易救济措施的企业很可能已经在此期间因受到沉重打击而不可逆转地走向破产或遭遇不可挽回的其他损失。美国对韩国动态随机存取内存反倾销案就说明了这一点。可见,贸易救济措施作为追求贸易自由化和公平贸易的手段,完全有可能因为矫枉过正而背离主旨,走向贸易保护主义的歧途。
在世界贸易组织自由贸易和消除各种形式的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的倡导下,各国能够采用的贸易保护手段-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日渐减少。此外,更由于国际贸易摩擦的不断加剧,扶持国内产业的需要,甚至国内政治经济竞争的需要等原因,在实践中,许多国家更倾向于转而采用贸易救济措施,达到其保护国内产业的目的,排斥进口产品,打击国外的竞争对手。通过实施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对进口产品征收高额关税,既能够提高国内相关产业市场份额和利润,又可将对方国家出口企业的一部分利润转变为进口国的关税收入。由于WTO的许多缔约方的竞相采用,贸易救济措施大有演变为各国经济发展中的"没有硝烟的战争"的趋势。以美国《伯德修正案》为例,该法案要求美国政府,把向外国公司征收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款直接补贴给提起反倾销或反补贴诉讼的美国公司,而不是上缴美国财政部。这一做法显然在实质上是对美国公司的双重保护,在客观上也会起到鼓励本国企业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诉讼的诱导效果,因而受到WTO其他成员方的强烈批评。尽管日本、欧盟等国将该问题提交WTO争端解决程序,争端解决机构也曾授权报复的申请,然而,美国贸易代表表示,虽然美国将履行其所承担的WTO义务,但授权不会影响美国继续推行其贸易法,美国以维护"国内就业和美国工人利益"的需要,仍然继续推行。
总体来看,贸易救济措施正在变成一柄双刃剑,它既成为进口国抵制不公平贸易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护国内产业的"安全阀",也被进口国用作限制来自境外的进口产品竞争的贸易保护工具。(国家发展改革委宏观院经济研究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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