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美国卡托贸易政策研究所的副主任丹尼尔.依克森与美国前里根政府的贸易官员、现斯卡登律师事务所国际贸易部负责人罗伯特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否公平的辩论。
丹尼尔认为,没有人喜欢失败的感觉,但在过去五年中,美国已经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中失败了几次。几乎每一次都涉及神圣的贸易救济法的某些方面,而其中有很多成为国会和贸易救济原告们律师谴责的对象。对于那些真正的支持者们来说,争端解决机制对美国贸易救济法律的损失只能在一个更广的框架下才能予以解释。
美国的国会两大党派都支持贸易救济法律,它约束了总统通过谈判来对贸易协议的法律进行重大改变。(令人遗憾地是,大部分的支持是基于反对不公平贸易的言辞上,但国会并没有重视那些高度技术性的规则、程序和自由裁量权,而这经常不公平地歪曲反倾销及补贴税的计算)因此,那些与美国贸易救济规定或实践冲突的WTO争端裁定通常被国会视为挫败其期望。正是这种情况说明了WTO公正性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的原因。
想要在此所拥有的时间和空间中阐明争端解决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每个案件中都没有超越职权是不可能的。我也不会如此断言。也许会有一次或两次,但是大多数决定,即关于指责美国反侵销、反补贴税和保障措施的决定都是正确的。
如果这场辩论发生在5年前,我怀疑罗伯特先生是否能够与我这个身份的人如此自由地进行辩论。2003年的世界银行研究报告(我们卡托研究所正在进行更新这些数据)称,所有在1995年至2001年的纠纷裁决中,88%的起诉方获得了胜诉。在这期间,美国是主要的起诉方,并赢得了76%的诉讼。自那以后,美国成为了被告席的常客,而由于WTO结果对于控诉意见的偏见(成员方只有在稳操胜券时才会提交案件到争端机构),美国几乎输掉了所有的诉讼。
虽然罗伯特先生担心争端解决机制有侵犯国家主权的嫌疑,但事实上,争端解决机制从来没有侵犯过成员方的主权。WTO的裁决不是强制性的命令;它们不是强制遵守的。相反地,争端机制的裁决只是“建议”那些行为、政策、法律应该与所违反的WTO协议相一致。如果被控方不同意改变,那么控诉方可以进行报复,这使辩论转向被控方的本身政策,成员可以通过进行对实施违反政策获得的利益与报复所影响的利益之间进行比较,来确定对国家最有利的一个决定。
罗伯特认为,WTO争端解决机制正偏离正途,并对整个组织的合法性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威胁。如果没有信心能够完全公平地处理纠纷,那毫无疑问,在将来会越来越少的国家支持全球体系,并且将会在作出贸易减让承诺时越来越谨慎。
人们普遍认为(我也觉得很有道理),WTO的专家们的工作不是简单地去实施谈判结果和达成的协议,而是作为发动机来推动全球贸易的发展。这是解决灾难的一个方案。
贸易救济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美国从来不是自由贸易的拥护者,其与其它开放的经济体一向认为,那些打击倾销、补贴和进口激增的措施对于支持贸易是必要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在这方面不辞辛苦地制定了具体规则,以表明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专家组应该尽可能尊重国家主权。
相反,非但没有尊重该意向,WTO的专家们正全面修改贸易救济措施。即便是不满意这些法律的法学家们以及布什政府,也已经表达了震惊,即专家组正在向WTO协定中增加新的要求。同样,《保障措施协定》已经成为了一纸空文??向WTO提出质疑的所有保障措施都被否定,法律障碍设定的如此之高,几乎没有人认为这些司法标准可能达到。
当然,对许多国会议员而言,这些裁决令人感到惊讶,因为他们一直确信美国现有的实践不仅和WTO条款相一致,而且还可以作为范例。
甚至除了贸易救济外,世贸组织专家组的裁决书几乎涉及到每一种主权行为,包括美国的税收政策、拨款政策、环保措施、公共道德等等。这些裁决都没有反映出该机构司法克制的性质。
这种情况对该制度完整性构成的威胁怎么描述都不过分。不同于国家司法制度,在WTO中,很少有途径来解决这类司法能动主义的问题。你最好就改变协定达成共识;或者你干脆退出这个制度。第一种几乎不可能,而第二种在许多人看来,是灾难性的。
丹尼尔认为,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不仅仅是公平的,而是更好的。在传统等级下,它应该能得到B,而不是C。这次辩论的组织者关心的并不是 “公平公正”的定义。但我也并不是开玩笑。探讨一下衡量公平问题是很关键的。虽然这个机制还有一些地方需要改进,但没有必要全盘否定。
这个问题的答案并不是简单的“对”与“错”的二元选择。争端解决机制已经相当公平。它已经很好地运作了12年并解决了358个争端,到目前为止,每一个争端都被履行或解决。这个记录是对以下各种不公的指控提出了有力反驳,不管是关注特定争端的结果还是关注更制度性的问题,如争端解决机制的利用、在争端解决中充分利用各种选择或适当程序考虑。
一些代表团谴责这种制度的不公,认为该制度下要成功挑战其他国家的政策需要太多的资源。高昂的成本的确更有利于富国,但是,在该制度下,安提瓜和巴布达这样的小国在与世界第一大经济体的诉讼中胜出并强迫其改变政策,还有什么其它的国际安排能够带来这种成果?
另外有人称,富裕的国家能有更大的能力来忍受报复,因此可以不顾对其不利的裁定,而贫穷的国家没有能力承受这种报复,只能立即答应条件,这对于贫穷的国家也是不公平的。这确实是一个不对称,更有利于富国,但仅凭这个原因是不是就应该认为整个机制需要新的改变呢?
争端解决的时间过长也被认为是不公平的表现。如果能更快作出判决,那些被质疑的行为、规定、法律(那些被认定与WTO条款不一致)不再享有一段对贸易构成不当阻碍的过渡期,那么争端解决机制可能会更加公平。
当然,争端解决机制并不完美。但如果按照你们的逻辑,完美不能与良好并存了。
对美国来说,争端解决机制公正性的问题通常与争端裁决的结果相联系。近期,上诉机构对美国"归零"措施中的倾销计算的实践作出了否定裁决,这引发了美国国会的抵抗情绪,并再次提出立法,要求联邦退休法官小组审核不利的WTO决定。狭义地说,公平问题是目前国会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