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最早的基本文件由38条组成,英文文本接近70页。主要的义务规定在第1条,即一般最惠国待遇;第2条,关税减让一览表;第3条,内地税与内地规章的国民待遇。该协定的宗旨是充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生产和交换、促进各缔约国的经济发展、彼此减让关税、取消其他贸易壁垒和消除国际贸易上的差别待遇。为此,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定了如下基本原则:
(1)无差别或非歧视原则,它要求每一缔约国给予任何一个国家的关税减免或其他贸易上的优惠,其他缔约国都自动地、无条件地享有;
(3)关税为唯一保护手段原则,即不允许采用非关税手段保护本国产业;
此外,还有一些例外条款,如允许发展中国家关税制度有较大的弹性;允许发展中国家在一定限度内进行补贴;允许发展中国家在被减免关税时而不必同时对发达国家减让等。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虽然还有待完善,但它是世界历史上成立的第一个准国际贸易体系,它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并称为调节世界经贸关系的三大支柱,意义十分重大。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安排的几乎完全是货物方面的贸易。协定受到了200多个条约、协定、议定书和相关文件的修正及扩充。这些文件的总和构成了有关许多国际贸易体系的主要法典。
自1945年以来,世界各国达成了8个主要的多边贸易协定。其中前5个采取的是与双边协定"平行"的形式,即一国同时与多个国家达成双边协议。第六个多边贸易协定,即肯尼迪回合,在1967年签署。该协议使主要的工业化国家除一些特殊行业的关税保持不变以外,其他所有关税一律削减了50%。1979年结束的东京回合用了一个比肯尼迪回合更复杂的公式来计算应减关税,另外建立了一些致力于控制非关税壁垒(如自愿出口限制和有序营销协议)扩散的新条款。
自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生效以后的40多年里,经过7次多边贸易谈判,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已从36%减到4.7%,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平均关税在同期也下降到13%;其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已占世界贸易的90%以上。据不完全统计,在这七轮谈判中仅达成关税减让的商品就达10万种。与此同时,世界贸易的总额增长了10倍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