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国待遇原则是GATT/WTO最根本的原则,是WTO的基石。考虑到区域贸易协定的目的在于促进区域间贸易,非对第三国增加贸易障碍,其标榜之原则、目标及规则很多与GATT/WTO的一致,所以,GATT/WTO作出上述规定,使区域贸易协定成为最惠国待遇最大的例外。但时至今日,原则与例外进行博弈,区域贸易协定已突破了当初仅仅作为例外的地位。
1.严重泛滥的区域贸易协定严重削弱了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基石地位。如今,区域贸易协定冲破了“疆土相邻”的天然纽带,跨洲跨洋、如火如荼地迅猛发展,截至2005年2月,WTO通知的区域贸易协定达312个,其实际地位和作用已经超出了当初“例外”的法律地位[1]。区域贸易协定已成为一种极为普遍的国际贸易合作形式。目前,除蒙古以外,其他WTO成员都参与或正在谈判区域贸易协定。这种现象可能是当初GATT的缔结者们始料不及的。
2.区域贸易协定极有可能成为规避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有效工具。乌拉圭回合虽然对GATT第24条进行了解释,但该规则仍缺乏可操作性,某些关键术语含义不清。比如“实质上所有贸易”、“其他贸易法规”等都意义模糊。而且,其关注的重点仍是关税和其他财政费用,对于新出现的一些非关税壁垒,诸如与劳工标准、环境保护相联系的国内规范、竞争政策等并没有足够的重视。规范上的宽松导致了区域贸易协定的猛增。任何参加区域贸易协定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均可以区域一体化优惠为由,将给予区域贸易协定内其他成员的优惠不给予区域贸易协定外的成员。如果这种现象仅发生在少数成员身上,尚属例外。但如果发生在多数成员身上,就不再是例外,就会将最惠国待遇原则侵蚀得千疮百孔。正如世贸组织前总干事鲁杰罗所担忧的,“区域性协议本身所具有的优惠是最惠国待遇的一个例外。当这些最惠国待遇例外的数量和规模达到一定程度时,例外就成为规则,就会改变多边体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