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待遇(National Trcatment)最初是一个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法中的概念,它是指在国际贸易条约或协定中,缔约国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是有一定限制的,它一般适用于外国自然人与法人从事商业、外国天然物产和制造品所应缴纳的国内税,利用铁路运输和转口国境的条件,船舶在港口的待遇以及知识产权(如商标权、著作权和发明专利权)等等。至于本国人所特殊享有的某些其他权利,如土地使用权,沿海贸易权、领海捕鱼权、沿海和大河航行权、零售贸易权以及充当经纪人等,则不属于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可以从狭义与广义两个角度加以把握。
(一)狭义的税收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士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的国内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也就是说,各缔约国在征收国内税时,在有关商品的国内销售、购买、运输、分配所适用的税收法令、条例和规定方面,不得对进口品实行税收歧视待遇。对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征收一样的国内税,意味着外国产品在通过海关进入国内市场后,能在平等的条件下与国内产品进行竞争,禁止缔约国采取对进口产品增收国内税来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主义措施,达到限制其他国家商品进口的目的。
(二)广义的税收国民待遇原则是指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中一方负担的税收不应比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更重,这一规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缔约国双方居民以外的人。通俗地说,它是指一国政府在税收上给予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同等的待遇,以避免税收歧视。在这里,“国民”这一用语是指所有缔约国一方国籍的个人和所有根据缔约国一方的现行法律取得法律地位的法人、合伙企业和财产的课税,当然也包括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保证的流转税,这与国际税收协定的无差别待遇原则和涉外税收的平等负担原则是一致的。具体地说,广义的税收国民待遇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国籍无差别待遇。即不应因纳税人的国籍不同,而在税负上有所差别。2.常设机构无差别待遇。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的税收负担,不应高于进行同类活动的另一国企业。3.支付扣除无差别待遇。在计算缔约国一方企业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款项的所负税款时,在同样情况下应与支付给本同居民一样,准予扣除费用。4.资本无差别待遇。缔约国一方企业的资本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拥有或控制,该企业负担的税收或有关条件,不应与缔约国一方其他企业不同或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