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时候学近代史,《南京条约》的字字句句都让人咬牙切齿。记得有一条是给予英国“最惠国待遇”,老师解释说,这是指现在或将来给予其他任何一国的特权优惠都同时要给予,这意味着英国不仅攫取今日特权,而且将手伸到了未来。听到这儿,少年的热血又开始沸腾起来。
??等到很多年以后学了《国际经济法》,才知道所谓的“最惠国待遇”,原来是国际贸易上一个应用颇为广泛的法律原则,人家欧洲在十一二世纪的时候就开始建立起来了。其核心价值在于一国平等对待其他各个国家,所以要事先约定今后给予其他各国的权利也给予这个国家。一般来说,一国给他国商家的权利不会高于本国商家。今天,最惠国待遇已经很普通的了,在国际经济法上,最高的待遇当属“国民待遇”。
??想起这段陈年往事, 是因为最近苏宁电器董事长张近东在“两会”上呼吁有关地方政府取消对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据张近东介绍,一些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使得外资零售企业在中国市场享受着地价批租等方面的诸多实惠,而这些待遇又是本国企业所不能享受的,“如果国内企业的租赁费用是2元一天,而外资零售企业的租赁费用却是0.2元一天,两者如何竞争?”
??“超国民待遇”,这是我们独创的一个原则。即使没有张近东的呼吁,我们平时也时有所闻,譬如救人时先救外国人,火车够牛吧,却可以为一个日本人中途下来,此类皆属“超国民待遇”。这种都是生活小事,还不值一提。但是,在正儿八经的投资领域,像张近东所说的情况,确实让民族产业很受伤。
??如果追根溯源,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在一些经济领域主动采取超国民待遇,是情有可原的。经历“十年洗劫”之后,国家百废待兴,国内企业非常弱小,甚至在很多领域都处于空白。这时,在税收、用地等方面给予外商特殊的优惠政策,这样有利于吸引外资,同时还能带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但是,经过30多年的发展,虽然我们依然非常欢迎外商,但是考虑到民族产业也已经得到了迅速发展,他们能够在很多领域与外商一比高下。如果这时再给外商超国民待遇,便不妥当了。正因如此,早两年《企业所得税法》修订时,就取消了给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开始让不同资本来源的企业享受一样的税收政策。这说明了国家在宏观的政策导向上,已经取消了超国民待遇的做法。
??但是,现在一些地方政府仍然在给外资种种特殊政策,特别是在场租费上、土地出让金上给予种种优惠,使本国企业反而不能在同一平台上与外商竞争,这种做法在一个经济正常化的国家中是极其罕见的。地方政府这样做,一方面是为了体现自己的外资引进水平,另一方面也以世界500强之类的大企业进驻本地,作为自己的政绩来看。这种做法根源,其实是有点面子意识在作怪。殊不知,这样做破坏了市场经济本该有了公平公正的环境,这不仅影响了民族产业的发展,而且冲着优厚条件进来的外资企业,有时不能很好结合本地的实际,反而得不到很好的发展,更谈不上对地方上有多少积极的促进作用,这种例子在现实中并不罕见。
??弄明白了这些,就该明白了今天究竟该不该再搞什么超国民待遇了。2010年3月19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