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13条b款,专家组需要比较美国给予棉花的支持是否超过1992销售年度确定水平(grant support toaspecific commodity in excessof that decided during the1992marketing year),以确定美国的国内支持是否受“和平条款”的保护。
美国主张只计算给予棉花生产者的“产品特定补贴”(product-specific),作物保险支付等支持措施不限于棉花,不应计算在内。不挂钩的收入支持不要求生产特定农产品,不应计入。
关于计算给予的补贴额,巴西主张使用实际财政支出计算,或使用《农业协定》附件3有关AMS的计算方法,除deficiencypayment外都应该用财政支出计算。美国主张应用支持水平(rateofsupport)比较,1992销售年度美国的支持水平是每磅72美分,执行期内非绿箱补贴的支持水平是每磅52美分。如果使用AMS方法计算,也应该使用价差法,避免市场价格波动对补贴额计算的影响。
专家组不同意美国的观点,认为第13条b款所说的“给予特定商品(棉花)的支持”包括所有明确规定棉花作为受益产品之一的非绿箱补贴,而且支持水平的方法不能全面反映美国给予棉花的补贴额,每磅72美分也并非1992销售年度确定的支持水平。美国在执行期内为履行AMS削减承诺,通报其国内支持时使用了财政支出额。此外,专家组认为,第13条b款只要求判断给予的补贴是否超过1992销售年度的水平,不需要计算具体超出额。因此,专家组无需决定AMS下哪种方法更适合,两种方法结果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