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别(地区)和敏感行业的,报商务部核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报商务部和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备案和核准,打印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证书》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印制并盖章,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一)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省级商务主管门备案。
(二)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通过“系统”按要求填写并打印《境外投资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加盖公章后,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分别报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备案表》填写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证书》。
(一)需由商务部核准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有关国家、发生战乱的有关国家和地区等。
敏感行业包括:涉及使用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等。
(二)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三)核准境外投资应当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涉及中央企业的,由商务部征求意见;涉及地方企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时应当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提供投资事项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息。
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主要从东道国安全状况、对双边政治和经贸关系影响等方面提出意见,并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四)企业办理境外投资核准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的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的具体内容等。
3、涉及使用我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的境外投资,应提交有关部门同意产品或技术出口的材料。
(五)地方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时间)对企业申报材料是否完备以及是否涉及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进行初审,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申请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